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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收六個月,合法嗎?」「租約還有三年,我想先收掉店,房東說要賠一整年租金。」店面租約的問題,很多人會先去查住宅租賃的規定,結果用錯了法律:店面不是住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不適用,押金上限、終止事由這些規定也跟住家租屋不一樣。
店面租約的金額大、租期長,承租人還常投入幾十萬到上百萬元的裝潢。張桐嘉律師曾任法院書記官八年,最後一年在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拍賣時,查封標的上的租約能不能對抗買受人、要不要除去租賃,是執行處必須處理的問題;對店面承租人來說,這往往是簽約時最容易忽略的風險。這篇從房東與承租人兩端,整理店面租約最常發生爭議的地方。
快速結論
店面是營業用房屋,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最高法院也認為土地法第 97 條至第 99 條的租金與擔保金限制,只適用於住宅,不適用店面。所以店面押金沒有兩個月上限,承租人也不能把超過的押金拿來抵租金。
但土地法第 100 條限制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規定,實務認為店面也適用。它原則上針對不定期租約,但其中第 3 款「欠租扣除押金後仍達兩個月」,最高法院認為定期租約也應類推適用,所以店面押金收得越多,房東以欠租終止的門檻也越高。其他問題回到民法租賃規定與租約本身:租期逾一年要以字據訂立(民法第 422 條);定期租約沒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原則上不能片面提前解約;轉租要房東同意(第 443 條);裝潢的補償與取回權,在租約終止後 2 年內不行使就消滅(第 456 條);租期逾 5 年或未定期限的租約沒有公證,店面被賣掉時新屋主可以不受拘束(第 425 條)。
店面租約適用哪些法律?跟住家租屋差在哪?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把「租賃住宅」定義為「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店面、辦公室、倉庫是供營業使用,不在這部條例的範圍內。這部條例裡押金不得逾兩個月租金(第 7 條)、以欠租終止須於 30 日前檢附事證書面通知等規定,店面租約都不能直接援用。
那店面適用什麼?主要是民法債編的租賃規定,再加上土地法第三編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中仍適用於營業用房屋的部分。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614 號判決說明,土地法第 97 條至第 99 條是管制住宅租賃、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定的規定,適用範圍以供住宅使用的房屋租賃為限;城市地方供營業用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營商享受商業上的利益,不是一般住宅可比,租金與擔保金不受這些規定限制。
反過來,土地法第 100 條「出租人非因法定情形不得收回房屋」,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條文沒有區分住宅或營業用,店面也適用。這一條原則上是對不定期租約的限制:定期租約期滿就依民法第 450 條消滅,不受各款收回事由限制(院解字第 3489 號)。但第 3 款欠租扣除押金的計算,最高法院認為定期租約也應類推適用,下面欠租一節再說明。所以店面租約最重要的一件事,是簽成定期、書面的租約,並在期滿時處理好續約與否,不要讓它依民法第 451 條變成不定期租約。
樓下店面、樓上住家一起出租的「店住合一」,算不算租賃住宅,要看租約約定的使用目的與實際使用情形,個案判斷。
店面押金可以收幾個月?可以拿來抵租金嗎?
可以收超過兩個月。依前面的最高法院見解,供營業用的房屋租賃,承租人應依雙方約定交付擔保金,縱使金額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承租人也不得主張以超過部分抵付租金。店面押金收三個月、六個月,只要雙方同意,原則上有效。
住宅承租人可以依土地法第 99 條第 2 項,把超過兩個月的押金拿來抵房租,店面承租人不能這樣主張。至於押金能不能抵最後幾期租金,要看租約怎麼約定;沒有約定時,押金是擔保租約債務的錢,原則上在租約終止、承租人返還店面後,扣除欠租、損害賠償等債務,再返還餘額。
押金能扣抵的,是租約擔保範圍內已經發生、可以請求的債務,例如欠租、損害賠償與有效的違約金,不能無依據地全數沒收;違約金過高時,仍可能經法院酌減。押金收得多也有反面:房東以欠租終止的門檻會跟著提高,見下面欠租一節。押金不退的爭議怎麼處理,可以參考押金不退怎麼辦。
店面租約想提前解約,違約金怎麼算?
先看租約有沒有寫「提前終止」。依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定期租約在期限屆滿時消滅;租約沒有約定一方可以在期滿前終止,除非有法定終止事由,原則上雙方都不能片面提前解約。法定事由在房東這一端,例如承租人欠租、違法轉租;在承租人這一端,例如房東經催告仍不修繕(民法第 430 條),或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且剩餘部分不能達成租賃目的(第 435 條)。承租人收了店、把鑰匙丟回去,租約不會因此結束。
租約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的,依民法第 453 條,要依第 450 條第 3 項先期通知。店面租約常見的寫法是「提前終止應於若干個月前書面通知,並賠償若干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通知期間與違約金月數都依約定。
違約金約得過高,法院可以酌減。 依民法第 252 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法院會參酌房東實際受到的損害、是否很快就重新出租、承租人違約的情狀等因素判斷。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614 號判決的商場租約,約定遲付租金時,以年度包底租金的 3 倍按日計算懲罰性違約金,法院認為誠屬過高,原審酌減為依欠租月數占當年度的比例、按包底租金 1.5 倍計算,最高法院予以維持。所以「違約金寫多少就賠多少」並不正確,但也不代表一定會減,結果要看個案情形。
承租人想提前收店,比較好的做法是先跟房東談:找到接手的承租人、或以若干個月的租金換取合意終止,通常比片面搬走再被告租金與違約金划算。
店面房客欠租,房東怎麼終止、怎麼收回?
依民法第 440 條,承租人遲付租金,房東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租賃物是房屋的,遲付租金總額要達兩個月的租額,催告期滿仍不支付,才能終止;租金約定每期開始時支付的,還要遲延給付逾兩個月。土地法第 100 條第 3 款另規定,積欠租金扣除擔保金抵償後,仍達兩個月以上,才能收回房屋。這一款雖然是針對不定期租約,但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516 號判例認為,定期租約具有同一法律理由,應類推適用。也就是說,收了六個月押金的店面,承租人欠租扣除六個月押金後仍達兩個月,房東才能以欠租終止。高額押金對房東是保障,也會拉長欠租時能終止的時間,收押金時要把這一點算進去。
店面房東有一項住家房東比較少用到的權利:留置權。依民法第 445 條,不動產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的債權,對於承租人置於該不動產的物品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例如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所列債務人職業上所必需的器具、物品;取償範圍限於已得請求的損害賠償,以及本期與以前未交的租金。依第 447 條,承租人要搬走這些物品時,房東可以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離開店面時,房東並得占有這些物品。但依第 446 條第 2 項,承租人因執行業務取去物品(例如正常出貨、販售存貨)、取去適於通常的生活關係,或留下的物品足以擔保租金支付時,房東不得提出異議。要以留置物取償,也要依民法第 936 條,先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承租人清償,不能直接變賣抵債。
但留置權不是換鎖、斷電的理由。承租人還沒返還店面前,不論租約是否已經終止,房東擅自換鎖、斷水斷電、清空店內物品,都可能構成強制罪或毀損罪。合法終止後承租人不搬,要透過訴訟或調解取得執行名義,再聲請強制執行,流程見租客不搬走怎麼辦。租約經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期滿不交還時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因欠租提前終止的情形不屬於期滿交還;租金、違約金等一定金額的給付,則可以依同條項第 1 款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店面裝潢,退租時要回復原狀嗎?可以請房東補償嗎?
先看租約。店面租約多半會約定裝潢範圍、退租時是否回復原狀、裝潢是否歸房東所有,實務上多依這些約定處理。租約沒有約定時,才回到民法第 431 條:
有益費用的償還。 承租人就店面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房屋價值,房東知道而不表示反對的,租賃關係終止時,房東應償還費用,但以現存的增價額為限。是不是「有益費用」、現在還剩多少增價,常是爭議所在;為了自己營業需求做的招牌、專用設備,不一定會被認為增加了房屋本身的價值。
增設工作物的取回。 承租人在店面增設的工作物,例如設備、隔間,可以取回,但應回復租賃物的原狀。
這兩項權利都只有 2 年。 依民法第 456 條,承租人的償還費用請求權與工作物取回權,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房東就店面所受損害對承租人的賠償請求權,則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 2 年。退租後雙方還在吵裝潢與損壞的,要注意這個期限。
修繕責任也一樣先看租約。民法第 429 條規定,租賃物的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店面租約常約定由承租人自行負責內部修繕,簽約時要寫清楚範圍,例如屋頂漏水、外牆、管線歸誰。
店面頂讓、轉租,要不要房東同意?
要。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租賃物是房屋時,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可以把一部分轉租,但店面租約通常會約定禁止轉租。違反規定轉租的,房東可以終止契約(同條第 2 項);不定期租約的情形,土地法第 100 條第 2 款也把違法轉租列為收回事由。
一般說的「頂讓」,常是舊承租人把店面連同裝潢、設備、客源讓給新的經營者,並由新經營者繼續承租。法律上可能是轉租,也可能是承租人地位的讓與,兩者都需要房東同意;頂讓金是新舊經營者之間的約定,房東不受拘束。實際做法通常是三方一起簽:舊租約合意終止、房東與新承租人另簽新約,押金如何移轉也一併寫清楚。新經營者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時,通常也需要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使用同意書,房東不配合,頂讓就很難完成。
房東把店面賣掉或被法拍,租約還有效嗎?
原則上有效。 依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把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也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
但有三個例外,店面承租人特別要注意:
第一,長租約沒有公證。 依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期限逾 5 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店面為了攤提裝潢常簽 7 年、10 年,租約若沒有公證,新屋主可以不受拘束。投入大筆裝潢的承租人,長租約應辦公證。
第二,抵押權在租約之前。 依民法第 866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成立的租賃關係,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也規定,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的租賃關係,不隨同移轉給買受人。也就是說,房東先把店面拿去貸款設定抵押,之後才出租給你,日後房東繳不出房貸、店面被拍賣時,你的租約可能被除去,買受人可以請法院點交。法拍時租約怎麼影響點交,見法拍屋流程與點交。
第三,租約成立在查封之後。 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店面已經被查封才承租,租約原則上不能對抗執行程序,辦了公證也一樣。
所以承租人簽約前,應該先調閱建物與土地登記謄本,看他項權利部有沒有抵押權、金額多少,以及有沒有查封等限制登記。抵押權已經存在的,不一定不能租,但裝潢投入的規模、租期長短,就要把這個風險算進去。
簽店面租約前,雙方各要確認什麼?
房東這一端: 承租人是個人還是公司,公司承租時要不要負責人擔任連帶保證人;押金月數;租金調整方式(定期租約依民法第 442 條但書不得聲請法院增減租金,調整機制要在租約中約定);提前終止的條件與違約金;禁止轉租與用途限制;退租時回復原狀的範圍;租金是否含稅、承租人是公司時扣繳與相關稅費由誰負擔,細節可以一併諮詢會計師。
承租人這一端: 除了前面提到的謄本(抵押權、查封登記)與公證,還要確認建物用途與所在土地的使用分區,能不能做你要經營的業種(例如餐飲),並向主管機關查詢需要辦理的程序;裝潢補償、修繕責任與回復原狀範圍寫進租約;如果預期日後可能頂讓,先約定房東同意的條件。
租約寫得越具體,日後爭議越少。以上都是通則,個案中的租約條款、實際使用情形與雙方往來紀錄,都可能影響結論,需要依個案評估。
快速問答
問:店面押金可以收超過兩個月嗎? 答:可以。店面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的兩個月上限,最高法院也認為土地法第 99 條只適用於住宅;營業用房屋的押金依雙方約定,承租人也不能主張以超過兩個月的部分抵付租金。
問:店面租約還沒到期,承租人可以提前解約嗎? 答:要看租約有沒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沒有約定、也沒有法定終止事由(例如房東經催告仍不修繕)時,原則上不能片面提前解約;有約定的,依民法第 453 條先期通知,並依約給付違約金。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可以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
問:店面房客欠租,房東可以換鎖或扣住店裡的設備嗎? 答:不能換鎖、斷電。房東依民法第 445 條對承租人放在店面的物品有留置權(禁止扣押之物除外),承租人要搬走時可以依第 447 條阻止,但承租人因正常營業取去物品等第 446 條第 2 項的情形,房東不得異議,取償也要依法定程序。承租人返還店面前,房東擅自換鎖、清空店面可能構成刑事責任;收回店面要經催告終止,再透過訴訟或調解取得執行名義。
問:退租時,店面裝潢可以請房東補償嗎? 答:先看租約約定。沒有約定時,依民法第 431 條,房東知情而不反對的有益費用,於租約終止時以現存增價額為限償還;增設的設備可以取回,但要回復原狀。這些權利依民法第 456 條,自租約終止時起 2 年內不行使就消滅。
問:店面頂讓給別人,需要房東同意嗎? 答:需要。依民法第 443 條,未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違反時房東可以終止租約;承租人地位的讓與也需要房東同意。實務上多由舊租約合意終止、房東與新承租人另簽新約。
問:房東把店面賣掉或被法拍,租約還有效嗎? 答:原則上依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對新屋主繼續存在。但未經公證且租期逾 5 年或未定期限的租約不適用;租約成立在抵押權設定之後、對抵押權有影響的,法拍時執行法院可以除去租約後拍賣(民法第 866 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店面查封後才成立的租約,原則上也不能對抗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
如果您是店面房東,正面臨承租人欠租、提前解約或違約頂讓;或是店面承租人,準備簽長租約、投入裝潢,或遇到房東出售、店面被法拍,歡迎預約諮詢。諮詢前請準備租約、登記謄本、租金與押金收付紀錄,以及雙方往來訊息,張桐嘉律師可以協助確認租約條款的效力、你目前能主張的權利與期限,以及協商、調解或訴訟的選擇。法律諮詢每小時新臺幣 6,000 元;諮詢後如需進一步委任,工作範圍與費用會在諮詢時一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