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主要花費有兩塊:一塊是付給律師的律師費,另一塊是付給法院的規費,例如裁判費、執行費;依案件需要,另外可能有鑑定、勘驗、測量等費用,漏水、建物瑕疵這類案件的鑑定費常常不小。兩者計算方式不同、由誰負擔也不同,很多人只問了律師費,起訴時才發現還要另外繳一筆裁判費。

律師費

  • 法律諮詢: 每小時新臺幣 6,000 元。
  • 訴訟委任: 新臺幣 8 萬元起,實際金額依案件複雜度、審級與工作範圍而定。

諮詢後如需進一步委任,工作範圍與費用會在諮詢時一併說明,確認後才簽委任契約。

律師費可以叫對方付嗎? 一般民事訴訟第一、二審自己委任律師的費用,原則上不列入訴訟費用,由雙方各自負擔。第三審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3,律師酬金在法院限定的最高額內列入訴訟費用;法院依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的情形,酬金也列入訴訟費用(第 77 條之 25)。雙方另有有效約定由對方負擔律師費的,要個別評估。

法院規費(民事)

法院規費依民事訴訟法的本法金額,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下面列的是加徵後的實收金額:

項目 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請求 10 萬元以下 1,500 元
第一審裁判費:請求 100 萬元 13,200 元
第一審裁判費:請求 1,000 萬元 118,500 元
上訴第二、三審裁判費 上訴範圍與計費基礎相同時,為第一審的 1.5 倍
非財產權訴訟(例如離婚) 4,500 元
強制執行費(標的 5,000 元以上) 約千分之八

下列規費不加徵:

項目 金額
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
假扣押、假處分聲請費 1,000 元
法院調解聲請費(財產權事件) 未滿 10 萬元免徵;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 1,000 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 500 萬元 2,000 元;500 萬元以上未滿 1,000 萬元 3,000 元;1,000 萬元以上 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

財產權訴訟的裁判費,原則上依法院核定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累進計算,共有物分割、返還不動產這類案件的計算基礎另有規定;非財產權事件則是定額。詳細試算見訴訟費用完整試算。

規費最後由誰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起訴時要先由原告繳納。調解不成立後 30 日內起訴的,已繳的調解聲請費可以扣抵裁判費(第 77 條之 20 第 3 項);訴訟中和解成立,可以在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勞工有預繳優惠

依勞動事件法第 12 條,勞工或工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而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就這些給付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金額超過 20 萬元的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暫免」是先不用繳,不代表最後一定不用負擔。

繳不起怎麼辦?

經濟困難的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也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符合資格者由基金會指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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