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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價金繳足之後,執行法院會寄來一份「分配表」。多數債權人拿到時只看最後一欄分配金額,發現幾百萬元的債權只分到幾萬元,以為法拍本來就是這樣;等到分配期日過了才想到要問,錢已經照表發出去了。
分配表不是結果通知,而是一份可以爭執的計算。 順位排錯、利息多算、排在你前面的債權根本不存在,都可以挑戰。但窗口非常短:異議要在分配期日一日前提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後,還要在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證明已經起訴。
本文從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的一方)角度整理。法拍流程本身見法拍屋流程全解析;還沒取得執行名義、或查不到財產的,先看勝訴後對方不付怎麼辦。
快速結論
收到分配表當天就要核對,不要等分配期日。對分配表不服,先在分配期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反對時,要在分配期日起十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把起訴證明送到執行處。
分配表送達:法院應於分配期日 5 日前交付(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
聲明異議:分配期日 1 日前,書狀要寫明哪裡不當、應如何變更(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
起訴並證明: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逾期視為撤回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
他人債權是否存在有爭議時:由主張債權存在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908 號判決)
法拍價金怎麼分?順序決定普通債權人能拿多少
很多人覺得分得少是法院算錯,其實多半是順序使然。拍賣所得大致依以下順序分配:
一、執行費用與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費用,就執行財產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
二、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由法院代為扣繳。
三、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數個抵押權之間依登記先後定次序(民法第 865 條)。
四、普通債權,按各債權額比例平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 38 條);其他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1 項優先於普通債權。逾期才聲明參與分配的,依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2 項只能就前面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
所以普通債權人分得多少,取決於兩件事:前面的優先債權吃掉多少,以及同一順位裡還有多少人一起按比例分。前者要檢查優先債權有沒有超出法律容許的範圍,後者要檢查同順位的債權是不是真的。
分配表少算的五個常見原因
分配表通常依次序列出每位債權人的債權種類、原本、利息與計算期間、分配金額與不足額。張桐嘉律師在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形,是債權人只核對自己那一列,對別人的債權完全不看——但真正影響分配金額的,往往是別人那幾列。以下五種情形,可以依序檢查。
原因一:自己逾期參與分配,或擔保物權人沒有聲明。 普通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應於拍賣終結一日前聲明參與分配,逾期只能分餘額。抵押權人則要注意第 34 條第 4 項:未聲明參與分配、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的,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這一類是自己的程序問題,事後異議通常救不回來,所以要先排除。
原因二:普通抵押權的利息超過 5 年仍被列為優先。 依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普通抵押權得優先受償的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的違約金,以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 5 年內發生、以及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更早之前的部分不能以抵押權優先受償;債權本身仍在,但能否改以普通債權參與分配,要另看執行名義與參與分配要件。銀行債權拖了多年才執行時,這一段差額常常不小。要注意,這個 5 年限制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7 不適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要改按下一項核對。
原因三:最高限額抵押被溢列,或債權不在擔保範圍內。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2,最高限額抵押權人連同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合計只能在最高限額內優先受償。擔保範圍也有限制:依第 881 條之 1,所擔保的債權以由約定的一定法律關係所生或基於票據所生者為限;抵押權人在債務人已停止支付、聲請破產或重整等情事後仍受讓票據,而且知道這些情事的,除非票據是本於與債務人間約定的法律關係取得,否則不在擔保範圍內。超出最高限額或擔保範圍的部分,不能以抵押權優先受償;能否按普通債權參與分配,同樣要另外核對執行名義,只持有拍賣抵押物裁定的,不能逕認超額部分可以按普通債權受償。
原因四:排在你前面或旁邊的債權是假的。 債務人在財務惡化時,由親友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或聲請支付命令後讓它確定,再拿去參與分配,是最典型的稀釋手法。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都不經實體審理,取得容易,不代表債權真的存在。另一種是查封前幾個月才替親友設定抵押權,把普通債權人擠到後面。看到不認識的債權人金額不小時,依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分配表置於民事執行處供閱覽,應聲請閱卷,看他提出的執行名義與債權證明文件。
原因五:單純計算錯誤。 利息算到哪一天、利率用約定的還是法定的、比例攤算,或漏列某筆執行費,常常就差出幾萬到幾十萬元。這類錯誤最容易處理,聲明異議後執行法院認為正當、其他人又不反對,就會直接更正。
分配表聲明異議:期限只到分配期日前一天
依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分配表只要在分配期日 5 日前送達即可;異議又必須在分配期日 1 日前提出(第 39 條第 1 項)。最緊的情況下,從收到分配表到異議截止,只剩三、四天。地址變更沒有陳報、信件晚幾天才拿到,都可能讓期限直接過去。
異議要用書狀,而且依第 39 條第 2 項必須寫明「原分配表哪裡不當」以及「應如何變更」。只寫「不同意分配結果」不夠,要具體指出哪一筆債權、哪一欄金額,應改為多少或剔除。
提出後有兩種走向。執行法院認為異議正當,而到場的債務人與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債權人不反對,依第 40 條第 1 項會直接更正分配表;更正後的分配表送達未到場的人,他們收到後 3 日內不表示反對,視為同意(第 40 條之 1)。反之,只要被異議的一方反對,異議就沒有終結,執行法院會先分配沒有爭議的部分,有爭議的部分則必須靠訴訟解決。
分配表異議之訴:十日內起訴,還要向執行處證明
依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異議未終結時,異議人得向執行法院對反對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在高雄地院或橋頭地院執行的案件,就向該執行法院起訴。
最容易踩空的是第 41 條第 3 項:異議人必須在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 只把起訴狀遞到法院還不夠,要把已經起訴的證明(例如蓋有收文章的起訴狀繕本)另外陳報給執行處;沒有證明,視為撤回異議,錢就照原分配表發出去。證明之後,有爭執的那筆分配金額會先提存,不會在訴訟期間被對方領走。分配表經更正、有人在第 40 條之 1 的期間內反對的,10 日則自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
對付假債權,舉證責任對債權人有利。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908 號判決指出,債權人以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的債權不存在為理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本質上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的性質,應先由主張該債權存在的被告負舉證責任。該案參與分配者持的正是確定支付命令與調解書。也就是說,你不必先證明「債權是假的」。對方主張債權源自借款時,要證明有借貸合意且款項確實交付;主張貨款、票據原因關係等其他債權的,則依各該債權的發生原因舉證。匯款紀錄是常見證據,但不是唯一方法,單憑欠缺匯款紀錄也不能逕認是假債權。
實務上常拿來檢驗的跡象包括:本票簽發或支付命令聲請的時點,是否正好落在債務人財務惡化、其他債權人開始追討之後;所謂借款有沒有匯款紀錄,匯入的是不是債務人本人的帳戶;債權人是否長年不催討,直到別人執行才出現;債務人的帳冊或報稅資料是否從未列過這筆負債。
查封前才新設定的抵押權,除了主張通謀虛偽,也可以評估依民法第 244 條撤銷詐害債權的行為,但撤銷權依第 245 條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內就要行使,詳見對方脫產怎麼追回。要注意,第 41 條第 2 項對債務人的異議事由設有限制,但那是限制債務人,不是限制其他債權人。
值不值得打?先算剔除之後你能多分多少
分配表異議之訴打贏,拿到的不是對方那筆債權的全額,而是你因分配表變更而增加的分配金額。這個增加分配的金額也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與裁判費的基礎,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621 號裁定即指出,應以原告請求變更原分配表所得受的客觀利益為標準。
舉例:房屋拍定後,扣除稅費與第一順位銀行抵押債權,剩下 300 萬元由普通債權人分。你的債權 300 萬元,另一位真實債權人也是 300 萬元,債務人的親戚持本票裁定參與 900 萬元。原分配表上你只分到 60 萬元(300 萬元 × 300 萬元 ÷ 1,500 萬元),親戚分到 180 萬元。若本票債權被剔除,增加多少要看採哪一種見解。不少判決認為分配表異議之訴的判決只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效力,被剔除的金額全歸勝訴的原告,至其債權滿足為止(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785 號判決);照這個見解,你多分的是親戚原本分到的 180 萬元,不是 900 萬元,另一位沒有起訴的債權人分配金額不變。反過來說,同一份分配表上的其他債權人若只等別人起訴、自己不異議,照這個見解就分不到被剔除的錢。但也有判決認為應由全體債權人重新按比例分配(例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19 號判決),照那種算法你只多分 90 萬元。兩種結果差一倍,起訴前要一併評估。
以相對效力見解下的 180 萬元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並加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的加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2,560 元。另外要算進去的是律師費、訴訟期間(被異議方可能上訴),以及你手上證據的強弱。
判斷時可以這樣排序:普通抵押權利息超過 5 年、超過最高限額這類爭點,主要是計算與法律適用,事實爭議少,勝負相對容易預估;假債權爭點則取決於對方能否證明債權的發生原因,要先看閱卷資料再決定。增加分配金額不大、證據又薄弱時,坦白說不一定值得起訴。
找律師之前,先整理好這些資料
期限以天計算,資料越齊,諮詢時越能直接判斷要不要異議、異議哪一筆。
- 分配表與送達信封:送達日期決定還剩幾天,信封上的郵戳也要保留。
- 自己的執行名義與債權計算:判決、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抵押權設定資料,以及利率與起算日。
- 拍賣公告與拍定價金:確認可分配的總額。
-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查看每筆抵押權的設定日期、最高限額與擔保債權種類。
- 對其他債權人的了解:是否為債務人親友、何時出現、過去有沒有往來紀錄。
以上都是通則;能不能異議、哪一筆值得起訴,實際仍取決於分配表內容、各債權人提出的證明文件,以及期限還剩多少。
快速問答
問:分配期日已經過了,還能救嗎? 答:沒有在期限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就會依原分配表實行分配。事後能不能另外向多分的人請求,要看具體情形,成本與不確定性都比在期限內異議高得多。這也是為什麼收到分配表當天就要核對。
問:分配表異議之訴打了好幾年,錢會不會先被對方領走?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3 項,在期限內向執行法院證明已經起訴後,有爭執的分配金額會先提存,等判決確定再依結果分配。沒有爭執的部分,則會先行發放。
問:我是二胎抵押權人,分配表把我的利息砍掉一段,是法院算錯嗎? 答:不一定,先確認您的抵押權是哪一種。普通抵押權依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得優先受償的利息有 5 年的限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適用這個限制,但連同利息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限額。超出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能否另按普通債權分配,要看您手上的執行名義。先核對抵押權種類、利息計算期間與最高限額,再決定要不要異議。
問:參與分配要另外繳費嗎? 答:要。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第 2 項,聲明參與分配同樣適用執行費規定:債權金額未滿新臺幣 5,000 元免徵,5,000 元以上每百元收七角(不滿百元以百元計),再依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6 條加徵七分之一,實際約為千分之八。
如果您是法拍案件中的債權人,剛收到分配表、對分配金額或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有疑問,可以預約付費諮詢。請帶分配表與送達信封、自己的執行名義與債權計算、拍賣公告,以及不動產登記謄本。諮詢會依您提供的資料,初步釐清分配表有沒有可以爭執的地方、異議與起訴期限還剩多少,以及剔除之後大約能多分多少。諮詢費為每小時新臺幣 6,000 元;諮詢後如需進一步委任,工作範圍與費用會在諮詢時一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