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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對帳,一筆幾十萬的貨款已經過了付款期限;打電話去催,對方老闆語氣很客氣:「最近週轉比較緊,能不能分六期?」多數公司的第一反應是二選一——答應,怕被越拖越久;不答應,又怕撕破臉連一毛都拿不到。
實務上,分期本身不是問題,問題是用什麼條件答應。同一句「好,分六期」,留在 LINE 裡和寫進一份有承認金額、加速條款與擔保的協議裡,日後能不能拿回錢,差距非常大。
本文從債權人(出貨的一方)角度整理。被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一方,請看被假扣押怎麼辦;工程款屬承攬報酬,另見工程款收不到怎麼辦。
快速結論
客戶要求分期可以答應,但一定要落成書面:寫死承認的欠款金額、首期與各期日期、逾約定寬限期未付即全部到期,並盡量搭配本票、保證人或公證等安排。
商人供給商品的貨款:時效通常為 2 年(民法第 127 條第 8 款,仍須看交易性質)
債務人承認欠款:時效中斷並重新起算(民法第 129 條、第 137 條)
分期是債權人的讓步:債務人無權要求一部清償(民法第 318 條)
已簽分期、尚未到期的部分:有脫產之虞仍可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2 項)
客戶要求分期,先分清楚是「付不出來」還是「不想付」
回覆之前,先判斷這筆欠款處在哪一種狀態,因為兩種狀態的對策方向不同。
第一種:對方承認欠款,只是付不出來。 這時分期協議的價值最高——對方願意簽,等於把欠款金額白紙黑字確認下來,後面不論協商或進入程序,都省去大半舉證的麻煩。
第二種:對方以品質不良、短交、驗收未過或價格有爭議為由拖延。 這時要先把爭點縮小。交貨單、簽收單可以證明貨已經交付,驗收紀錄與對帳單可以證明對方曾確認品項與金額,但這些文件不代表對方就沒有抗辯——瑕疵、退貨、抵銷,或簽收的人有沒有權限確認金額,都可能另外成為爭點。所以要逐項核對對方實際提出的理由,把「對方自己也承認的部分」和「真正有爭議的部分」分開。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先就無爭議部分談分期,爭議部分另行協商或保留請求,避免一小段爭議卡住整筆款項。
判斷時最常改變策略的資料有三項:有沒有對方簽收或驗收的紀錄、有沒有對帳確認,以及對方過去有沒有書面承認過欠款。三項裡缺了兩項,後續走任何程序都會比較吃力,這時分期協議反而是補強證據的機會。
貨款時效通常只有 2 年,分期協議能先把時間救回來
這是很多公司不知道、卻最容易吃虧的一點。依民法第 127 條第 8 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時效只有 2 年,不是一般的 15 年;依第 128 條,自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通常就是約定的付款日。是否適用這一款,要看出貨方是不是以供給商品為業、這筆款項是不是商品的代價,不是看帳上叫不叫「貨款」;分批出貨的,也要依各筆的付款日分別計算。加工費、工程款等屬於承攬報酬的,同條第 7 款也是 2 年。
張律師在實務上最常看到的,是公司拖了兩年多才決定要追,一查才發現時效早就過了。一筆拖了一年多的貨款,時效可能已經過了一大半。這時對方主動提出分期,其實是一個機會:依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第 2 款,債務人承認債務會使時效中斷,並依第 137 條第 1 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前提是承認要留得下證據——口頭答應日後很難證明,所以分期協議的第一條,應該就是對方確認截至某日止尚欠的金額。
相對地,寄存證信函催討屬於「請求」,依民法第 130 條,請求後 6 個月內沒有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聲請支付命令或調解依第 129 條第 2 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詳見存證信函怎麼寫。所以不要以為寄了信就可以慢慢等。至於時效已經完成的欠款,債務人之後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依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及實務見解,通常就不能再以時效為由拒絕給付。
同意分期前,協議裡哪些條件一定要寫清楚
張律師看過最多的失誤,是在 LINE 上回一句「好,就分六期」,金額、日期、違約怎麼辦一個字都沒寫。先確認一個前提:依民法第 318 條第 1 項,債務人沒有一部清償的權利。 分期是公司給的讓步,條件可以談,不必照對方開的方案走。協議至少要寫清楚以下幾件事。
第一,承認的欠款金額與計算基準日。 寫明「截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尚欠貨款新臺幣若干元」,並列出對應的出貨單或發票號碼。這一條同時是時效中斷的證據。
第二,首期金額與各期日期。 首期比例是觀察對方誠意與清償能力最直接的指標;首期偏低、期數又長,風險就集中在後段。每期日期要寫到日,不要寫「每月月底前」這類容易爭執的說法。
第三,利息怎麼算。 分期期間要不要計息,要在協議中約定;約定計息卻沒寫利率時,依民法第 203 條為週年 5%。這和遲延利息是兩回事:對方逾期不付時,依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可以請求遲延利息,沒有約定較高利率的,以法定利率計算。若願意免息,建議寫成「按期付清者免計利息」,把免息當成準時付款的條件;也可以另外約定違約金,但約定過高時,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
第四,加速條款。 約定「任一期遲延逾若干日未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沒有這一條,對方付一期就停,公司只能一期一期追。要注意,若原本的交易就是約定分期付價的買賣,民法第 389 條規定買受人遲付的價額未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前,出賣人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第五,減免要附條件。 公司同意打折時,最好寫成「債務人依約付清全部分期款項時,免除剩餘若干元」,並約定「任一期遲延,減免失效,應給付原欠款扣除已付之金額」。依民法第 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的效力;減免如果寫成無條件,對方中途違約時,已經讓掉的部分可能要不回來。
第六,簽署人要有權限。 對方是公司時,應由代表人簽名並用印公司及代表人章,或附上授權文件;只有業務或會計簽字,日後可能被主張不代表公司承認。
保障措施要分兩類來看。第一類是讓公司更快取得執行名義。 本票:依票據法第 123 條,執票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速度通常比起訴快得多;本票對發票人的時效依第 22 條為 3 年,定有到期日的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自發票日起算,所以分期時實務上常見每期各開一張、載明該期到期日的本票。但要注意,協議裡的加速條款不會讓票面日期還沒到的本票跟著到期——每張本票能不能聲請裁定,仍看票面到期日;若希望對方一違約就能對全部餘額直接執行,需要另外設計與加速條件相符的執行安排,簽約前要一併確認。公證:依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給付一定金額為標的之協議經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違約時可以直接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這兩種方法省下的是打官司的時間,本身不會讓對方多出可以執行的財產——對方公司名下沒錢,拿到執行名義也一樣收不到。
第二類是增加還款來源。 由負責人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以個人名義與公司共同簽發本票,或由負責人、第三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讓公司以外的人或財產一起負責。抵押物若本來就是欠款公司自己的,抵押權的作用主要是取得優先受償的順位,並沒有增加可以追償的財產。公司與負責人是不同的權利主體,沒有這些安排,公司的欠款原則上不能直接向負責人個人追討,分期協商正是少數能讓負責人個人一起承擔的時機。
出現哪些跡象,就該同步評估假扣押
簽了分期協議,不代表只能等。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2 項,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也可以聲請假扣押——尚未到期的分期款,在符合第 523 條「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時,同樣可以先行保全。
以下幾種情況,值得儘快請律師評估:對方開始變賣設備、存貨,或不動產移轉、新設抵押權;負責人異動、公司停業,或員工大量離職;已有其他債權人追討、聲請查封,或對方開始跳票;對方要求分期,卻拒絕任何書面、也拒絕提供擔保。
聲請要件、擔保金與執行期限,見假扣押的聲請流程;財產已經被轉走的,看對方脫產怎麼追回。
談不攏時,該走支付命令、調解還是起訴
選擇程序的關鍵只有兩個問題:對方會不會爭執這筆錢?手上的文件夠不夠完整?
對方承認欠款、只是不付,出貨單、簽收單、對帳單又都齊全,可以優先考慮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對方收到後 20 日內未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即得作為執行名義。但對方一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在異議範圍內失效,轉為訴訟或調解程序;預期對方會爭執時,支付命令只是多走一步。
對方爭執品質或金額時,就要準備進入調解或訴訟。標的金額 50 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爭執,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三種途徑的費用、時間與效力比較,見調解、和解、訴訟怎麼選。分期協議若已經附了本票或公證書,這一步多半可以省略。
追這筆錢值不值得?企業要算的不只是訴訟費
律師常被問「告得贏嗎」,但對企業來說,更重要的是「贏了拿得回多少、要花多少」。評估時至少看四件事。
第一,對方的財產狀況。 判決只是執行名義,對方名下若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勝訴也只能換到債權憑證。對方若仍在營業、有往來客戶、有設備或不動產,回收可能性就高得多。
第二,公司自己的現金流。 裁判費、假扣押擔保金(實務上常見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都要先墊付,收款期間拉長對自身週轉的影響也要算進去。費用試算見告人要花多少錢。
第三,後續交易關係。 對方若是長期客戶,一份條件清楚、附擔保的分期協議,往往比直接提告更能兼顧收款與關係;若已決定不再往來,重點就放在保全與速度。
第四,內部投入的人力。 對帳、整理單據、出庭陳述,都要占用承辦人員的時間。金額不大、單據齊全的案件,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通常是投入最少的路。取得執行名義之後的查封與扣押,見勝訴後對方不付怎麼辦。
找律師之前,先整理好這些資料
資料整理得越完整,諮詢時越能直接討論策略,而不是花時間拼湊事實。
- 契約、訂單或報價單:確認付款條件與付款日,這決定時效從哪一天起算。
- 出貨單、簽收單、驗收紀錄:證明貨已經交付,也是對方爭執品質時的第一道證據。
- 發票與請款紀錄:確認每一筆欠款的金額與請款日期。
- 對帳單與往來訊息:對方是否曾以書面或訊息承認欠款,影響時效與舉證。
- 對方提出的分期內容:期數、金額,有沒有提供擔保。
- 已知的財產線索:對方的營業地點、主要客戶、往來銀行、名下不動產或車輛。
以上都是通則;時效是否完成、能不能主張加速到期、是否符合假扣押要件,實際仍取決於您的契約條款、交易紀錄、對方提出的抗辯與財產狀況。
快速問答
問:客戶只肯口頭答應分期,不願意簽書面,怎麼辦? 答:至少用 LINE 或電子郵件把欠款金額、期數與日期寫出來,請對方回覆確認,讓承認有證據可查。對方連訊息確認都拒絕,本身就是需要評估保全的警訊。
問:分期協議要不要公證? 答:金額較大、對方信用不確定時值得考慮。依公證法第 13 條,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若考量成本,也可以用本票取代。但要記得,公證和本票只是讓您更快取得執行名義,不會增加對方可以執行的財產,對方資力不確定時,還是要爭取保證人或擔保物。
問:已經收了第一期,還能告對方嗎? 答:可以,要看協議怎麼寫。有加速條款的,任一期遲延逾約定寬限期後,可以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原交易若本身是分期付價的買賣,另受民法第 389 條限制);沒有加速條款的,原則上只能就已到期的部分請求。收下分期款本身,不影響請求其餘款項的權利。
問:欠錢的是公司,負責人個人很有錢,能不能直接告負責人? 答:原則上不行,公司與負責人是不同的權利主體。除非負責人擔任保證人、以個人名義共同簽發本票,或有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的情形,否則只能向公司請求。要注意,單純欠款不還,實務上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該項的「違反法令」,多半要涉及詐欺、掏空等不法行為才有機會。這也是分期協商時要爭取負責人個人擔保的原因。
問:貨款已經超過 2 年沒有追,還有機會嗎? 答:先確認這筆款項是否真的適用 2 年短期時效,再看期間內有沒有時效中斷的事由,例如對方曾書面承認,或公司曾聲請支付命令、調解。即使時效已經完成,對方之後若以契約承認債務或提出擔保,通常就不能再主張時效。個案差異大,建議帶著往來紀錄評估。
如果您的公司有客戶積欠貨款、對方正要求分期或已經開始拖延,可以預約付費諮詢。請先整理契約或訂單、出貨與簽收紀錄、發票與對帳資料、雙方往來訊息,以及對方提出的分期內容。諮詢會依您提供的資料,初步釐清時效是否仍在、分期條件與擔保該怎麼談,以及是否需要同步評估保全。諮詢費為每小時新臺幣 6,000 元;諮詢後如需進一步委任,工作範圍與費用會在諮詢時一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