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債務糾紛、車禍理賠、合約違約或不動產爭議時,許多民眾的直覺反應是「法院見」。然而,踏入法院大門前,最令人卻步的往往是「告人到底要花多少錢?」、「律師費和法院規費會不會比討回來的錢還多?」張桐嘉律師在實務上經常協助當事人在提告前進行成本效益評估——民事訴訟的成本主要包含「法院規費(裁判費)」、「律師費」及「其他訴訟必要費用」。多數情況下,裁判費需由原告先行墊付,待判決確定後由敗訴方負擔;但律師費在第一審與第二審中,通常必須由當事人自行吸收。此外,訴訟要花多少時間,也是評估成本時不可忽略的因素,詳細可參考民事訴訟要打多久。
打官司要花哪些錢?
裁判費(法院規費)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及第 77 條之 14 規定,起訴時必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未繳納者法院會命補正,逾期不繳將裁定駁回。裁判費的計算基準取決於「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賠償金額或爭取財產的客觀價值)。若是「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如離婚、確認親子關係等),第一審固定徵收新臺幣 3,000 元。裁判費原則上由原告先墊,最終依第 78 條由敗訴方負擔。
律師費 台灣在第一審與第二審並未強制委任律師,民眾可以自己出庭。但案件進入第三審(最高法院)時,依第 466 條之 1 規定必須強制委任律師。第一、二審的律師費原則上由雙方各自吸收,無法要求敗訴方賠償;唯第三審律師酬金才會列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但法院會裁定限定最高額度。
其他訴訟必要費用 包括證人日費與旅費、專業鑑定報酬(如車禍肇責鑑定、工程瑕疵鑑定、房屋漏水鑑定等),以及勝訴後聲請強制執行需繳納的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千分之八)。
律師費行情參考 實務上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標的金額與委任範圍(僅代撰書狀或全權出庭)而有極大差異。以一般民事財產訴訟為例,單一審級的律師委任費用行情約新臺幣 6 萬至 12 萬元,涉及不動產或商業糾紛等複雜案件可能更高。部分律師提供「按件計酬」(僅撰寫特定書狀)或「按時計費」的彈性收費方式,當事人可依自身需求與預算選擇。
裁判費怎麼算?依金額分流的費率是多少?
法院依請求金額將案件分為三種程序: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原則上一次開庭即宣判;10 萬至 50 萬元適用「簡易訴訟」;超過 50 萬元適用「通常訴訟」。此外,某些特定糾紛(如道路交通事故、租期一年以下的房屋租賃爭執)不論金額皆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審裁判費採累進費率:10 萬元以下徵收 1,500 元;逾 10 萬至 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130 元(請求 100 萬元整為 13,200 元);逾 100 萬至 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 117 元(請求 1,000 萬元整為 118,500 元)。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時,裁判費加徵為第一審的 1.5 倍。
有哪些方法可以降低訴訟成本?
聲請支付命令 若債權屬於明確的金錢請求且證據確鑿,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裁判費僅需 500 元。若債務人在收到後 20 日內未異議,即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執行力,可直接聲請查封拍賣對方財產。
法院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許多常見糾紛(如車禍、醫療糾紛、50 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爭執)起訴前應先經調解、和解與訴訟怎麼選的評估,再決定是否聲請法院調解。調解聲請費極低,標的金額未滿 10 萬元者免徵,10 萬至 100 萬元者僅 1,000 元。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調解不成立轉入訴訟時,已繳聲請費可扣抵裁判費。即使案件已進入訴訟,雙方若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可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訴訟救助與法扶 經濟弱勢者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也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符合資格者將獲指派免費律師。
提告前有哪些風險要注意?
啟動訴訟前最大的風險在於「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原告必須針對權利發生的要件事實提出確切證據(如借據與匯款單證明借貸成立),若無法提出導致事實真偽不明,法院將判決原告敗訴。一旦敗訴,原告不僅無法討回分毫,還必須自行吸收律師費並全額負擔裁判費。
在正式提告前,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怎麼寫一文所說明的催告信函,以留下正式催討紀錄並中斷時效。實務上也常發生證據即將滅失的急迫情況(如車禍現場監視器畫面即將被覆蓋、漏水裝潢即將被修復掩蓋)。當事人可依第 368 條在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請求法院先行勘驗或鑑定,將關鍵事實固定下來,也能作為促成和解的強大籌碼。
如果您正評估是否提起訴訟,需要試算具體的裁判費用或評估手中證據的法庭效力,歡迎預約諮詢,由張桐嘉律師為您提供專業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