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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每個月都請假,考績當然打低一點吧?」「請家庭照顧假?公司這麼忙,先請特休。」「病假這麼多,全勤獎金當然不能給。」
這三句話在 2026 年 1 月新制上路後,都可能讓公司挨罰。請假管理是最不起眼、卻最容易在勞檢和訴訟中失分的一塊——它天天發生,而多數公司的規則還沿用十幾年前的內規。
這篇從雇主角度整理各假別的處理紅線。解僱與資遣的常見錯誤,見老闆想開除員工,哪些做法會讓公司賠更多。
快速結論
2026 年起,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者,雇主不得因其請病假而為不利處分,且須由公司舉證該處分與請假無關。
全勤獎金規則同時修正: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不得扣;一般病假須按請假日數比例扣。
普通傷病假:未住院一年內 30 日為限,未逾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
事假:一年內 14 日,不給工資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全年 7 日,可依每日正常工時折算小時
生理假:每月 1 日,全年前 3 日不併入病假,薪資減半
員工請假,公司可以要求提出證明嗎?
大多數情況可以,但有一個例外。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勞工請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才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所以要求病假附診斷證明、喪假附訃聞或死亡證明,於法有據。但要注意三件事:
要求證明的目的是確認事由真實,不是刁難。把手續設計得極為困難、實質阻礙員工請假,本身就可能構成不利待遇。
生理假是例外。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的範圍,限於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所為的申請或請求;該法第 14 條的生理假不在其列。這是 103 年修正時刻意把生理假排除,實務上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提出生理假的證明文件。
員工沒有事前親自請假,不當然就是曠職。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法律允許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若確因急迫情形直到事後才補辦,仍應綜合實際情況、所提證明與公司的合法請假程序判斷,不宜只因「沒有事前申請」就逕認曠職。這一點在後續的懲戒或解僱爭議中,常常是公司站不住的原因。
哪些假要給薪、哪些可以不給?
搞混這一題,是勞檢最常開單的地方。
工資照給:婚假 8 日(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喪假(第 3 條,依親等分別為 8 日、6 日、3 日)、公假(第 8 條)。
工資折半:普通傷病假(第 4 條)。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未逾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超過 30 日的部分,若仍在第 4 條所定範圍內,雇主得不給工資;若已超過第 4 條的請假期限,則依第 5 條處理——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並非當然仍須准假。
不給工資:事假(第 7 條),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特殊規則:生理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每月得請 1 日,全年前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超過 3 日的部分併入病假。家庭照顧假依同法第 20 條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薪資依事假規定辦理。
要提醒的是,2026 年 1 月起,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者,7 日可換算為 56 小時,每日正常工時非 8 小時者則依其正常工時乘以 7 換算。員工擇定以小時為單位後不得變更,雇主不得拒絕。很多公司的請假系統還只能以「日」為單位,這是需要調整的地方。
員工請假,可以扣全勤獎金嗎?
這一題的規則在 2026 年 1 月改過,很多公司的內規已經違法而不自知。
依修正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因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 7 條規定請事假。
至於上述以外的一般普通傷病假,同條明定全勤獎金的扣發應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員工請 1 天病假就把整月全勤砍光,是不合規的。除非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的約定,才從其約定。
另一層保護來自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受僱者依該法請生理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調整工時、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依第 38 條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員工一直請病假,可以列入考績或資遣嗎?
不能只看病假天數,而且舉證責任已經倒過來了。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之 1,是這波修正中對雇主影響最大的一條:
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者,雇主不得因為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處分。
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後,雇主應就該不利處分與請普通傷病假無關負舉證責任。
請假超過 10 日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三點要注意:
這不是全面豁免。 員工另有重大違紀、公司業務緊縮,或其他與請病假無關的合法事由,公司仍可依法處理。條文禁止的是「因為請病假」而為不利處分,不是禁止一切處分。
超過 10 日也不是完全不能考量。 條文用的是「不得僅以」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重點在考核必須有其他實質依據,不能整份考績表上就只有請假天數這一欄在扣分。
真正的難點是舉證責任。 員工只要釋明自己受到不利處分,接下來是公司要證明這個處分與請病假無關。公司如果拿不出平時的績效紀錄、客訴事實、專案延誤的具體事證,這一關會很難過。
至於能不能因此資遣,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確不能勝任」有它自己的門檻,還要通過解僱最後手段性的檢驗,詳見老闆想開除員工,哪些做法會讓公司賠更多。依法請假本身,不等於不能勝任。
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公司可以說「現在很忙,先不要請」嗎?
不行,但要先確認事由。
家庭照顧假有法定要件: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須是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而須員工親自照顧,才屬於家庭照顧假的範圍。符合這些要件後,依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雇主不得拒絕。實務上常見的違法做法包括:要求員工改請特休、要求改天再請、要求先找到人代班才准假、或用「探究隱私」的方式讓請假手續變得極為困難。
最後一項特別值得注意:即使最後准了假、沒扣錢,若請假流程被刻意設計得難以完成、實質阻礙請假,仍可能被認定為第 21 條第 2 項的不利待遇。
罰則是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且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對重視形象或有招募需求的公司,公布名稱的殺傷力往往大於罰鍰。
公司該留什麼紀錄,才不會在爭議時站不住?
新制把舉證責任推向雇主,公司的因應重點不是把考核表上的「請假天數」欄位刪掉,而是留下與請假無關的績效紀錄。
具體來說,值得建立的是三類文件:
績效事實紀錄:專案延誤、品質瑕疵、客訴、交辦未完成——記載時間、事由、影響與後續處理,且應平時就在做,不是要處分了才回頭補。
請假紀錄與程序文件:保存請假申請、必要的證明文件與准駁紀錄。涉及病歷、醫療或健康資料時,只保留請假管理所必要的範圍,並注意存取權限、保存期間與個資安全——不是留得愈多愈好。
溝通與輔導紀錄:面談、勸導、改善要求的書面軌跡。無論後續是考核、調整職務或解僱爭議,都是關鍵。
同時該檢查的是既有內規:工作規則、考核辦法、全勤獎金辦法裡,有沒有「請假即扣全勤」「病假列入考績扣分」這類已經與新制牴觸的條文。內規牴觸法令的部分無效,但留在文件上,勞檢時就是現成的違規證據。要注意的是,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的公司修改工作規則後,還要依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只改公司內部版本,合規程序並未完成。
快速問答
問:員工請病假,公司可以要求附診斷證明嗎? 答:可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但生理假是例外: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得要求證明的範圍只到該法第 15 條至第 20 條,不含第 14 條的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提出生理假證明。
問:員工請 1 天病假,全勤獎金可以整個月都不給嗎? 答:不行。依修正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一般普通傷病假的全勤獎金扣發應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除非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的約定。
問:員工一年請了 8 天病假,考績可以打低嗎? 答:不能因為請病假而為不利處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之 1,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者,雇主不得因其請病假為不利處分;員工釋明後,公司要舉證該處分與請假無關。若確有績效問題,應以具體工作事實為依據。
問:員工請家庭照顧假,公司人力吃緊可以拒絕嗎? 答:符合法定事由時不行。家庭照顧假限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的情形;符合要件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第 1 項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違反者依第 38 條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問:員工沒有事前請假就沒來,可以當曠職嗎? 答:要看情形。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遇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若確因急迫情形事後才補辦且事由屬實,應綜合實際情況與所提證明判斷,不宜只因未事前申請就逕認曠職,否則後續的懲戒或解僱容易被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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