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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都快一個月了,法院怎麼還沒把錢撥給我?」這是債權人在法拍拍定後最常問的問題。拍定只是賣掉了,錢要真正進到債權人帳戶,中間還要經過繳款、核課稅捐、作分配表、等異議期間、實行分配幾道程序,每一道都有自己的期限,也都可能卡住。
張桐嘉律師曾任法院書記官八年,最後一年就在民事執行處。以執行處的經驗來說,債權人不多、也沒有人提出異議的案件,從拍定到領到錢,大約還要 1 到 2 個月;債權人一多,或有人異議、起訴,時間就會拉長。這篇依時間順序,說明拍定之後每一步在做什麼、法律上的期限是多少,以及哪些情況會讓錢卡住。
快速結論
一般拍定案件,要經過「買受人繳足價金、發權利移轉證書、稅捐核課扣繳、作成分配表、分配期日、領款」這幾道程序,錢才會到債權人手上;稅捐通知在拍定後就會進行,可以和繳款同時跑。
法律明定的期限只有幾個:分配表要在分配期日 5 日前送達(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對分配表有意見要在分配期日 1 日前聲明異議(第 39 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要在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證明,未證明者視為撤回異議(第 41 條第 3 項;有第 40 條之 1 反對陳述的情形,自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其他階段要多久,取決於買受人有沒有按時繳款、有沒有人提異議或起訴、法院的案件量;以張桐嘉律師在執行處的經驗,債權人不多、沒有異議的案件,拍定後大約 1 到 2 個月可以領到錢。
有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時,沒有爭議的部分會先分配(第 40 條第 2 項);異議沒有解決、而且異議人依法證明已經起訴的部分,該部分金額會先提存,等判決確定再分。
法拍拍定後,債權人多久才拿得到錢?
先看整條時間軸,再看每一步的細節:
| 階段 | 在做什麼 | 法律上的期限或依據 |
|---|---|---|
| 1. 拍定 | 開標,出價最高且達底價者得標 | 拍賣公告所定期日 |
| 2. 繳足價金 | 得標人在期限內繳清尾款 | 拍賣公告所定期限,實務上常見 7 日 |
| 3. 權利移轉證書 | 繳足價金後,法院發給買受人 | 強制執行法第 97 條 |
| 4. 稅捐核課扣繳 | 拍定後法院通知稅捐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從價金中代扣;可與第 2、3 步同時進行 | 通知期限為拍定或承受後 5 日內(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3 項),核課完成所需時間依稅捐機關作業 |
| 5. 作成分配表 | 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法院依順位計算每人可分多少 | 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 |
| 6. 分配表送達 | 繕本交給債務人及各債權人 | 分配期日 5 日前(第 31 條) |
| 7. 聲明異議 | 對分配表不同意者提出書狀 | 分配期日 1 日前(第 39 條) |
| 8. 分配期日 | 實行分配,作成分配筆錄 | 第 37 條 |
| 9. 領款 | 依法院通知辦理領取或匯款 | 依各法院作業 |
第 1 到第 3 步取決於買受人;第 4 步的通知有 5 日期限,但稅捐機關核課完成、第 5 步法院作分配表,都沒有法定天數,依各法院與稅捐機關的作業量而定;第 6 到第 8 步的期限是法律明定的。如果是債權人自己承受不動產,應繳的價金超過應受分配額時,法院會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才發權利移轉證書(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第 1 項),流程會和一般買受人不同。所以「多久拿到錢」沒有標準答案,但只要知道自己卡在哪一步,就知道該等、該催,還是該採取行動。
拍定後還有哪些情況會讓錢卡住?
第一,買受人沒有繳足價金。 依強制執行法第 68 條之 2,得標人沒有繳足價金時,法院會再拍賣,原得標人不得應買;再拍賣的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再拍賣費用時,差額由原得標人負擔,法院可以先拿他繳的保證金抵償。對債權人來說,這代表整個程序要從拍賣重新跑一次。
第二,有人提起異議之訴並裁定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但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形,法院可以依聲請命提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第 18 條第 2 項)。停止的範圍與何時續行,要看停止執行裁定的內容,以及停止的原因是否消滅,不一定所有程序都要等到訴訟終結。
第三,分配表有人異議。 有人在分配期日前聲明異議,法院認為異議正當、其他人也不反對時,會更正分配表後分配;異議沒有因此解決時,沒有爭議的部分先分配(第 40 條第 2 項)。異議人在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向法院證明已經起訴的(有第 40 條之 1 反對陳述的情形,自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有爭議的債權應分配的金額會提存,等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才分;沒有依法證明的,視為撤回異議(第 41 條第 3 項、第 4 項)。這類訴訟可能拖上一段時間,但只會卡住有爭議的那一塊,不是全部。
第四,還有其他債權人陸續加入。 其他債權人可以在拍賣終結的前一日聲明參與分配(第 32 條第 1 項);抵押權人等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不論債權是否到期,都應提出權利證明聲明參與分配(第 34 條第 2 項);法院知道這類債權人時會通知,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的,法院只就已知的債權及金額列入分配(同條第 3 項)。參與的人越多,法院計算與送達的時間通常越長。
分配表怎麼排順位、普通債權人為什麼常常分得很少,以及異議的寫法與起訴期限,在法拍分配表異議一文有完整說明。
沒有查封的債權人,什麼時候要聲明參與分配?
不是只有聲請查封的債權人才能分錢。依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其他債權人要在標的物「拍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參與分配;有執行名義的,要附上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第 34 條第 1 項)。
錯過這個期限,後果很重。 依同條第 2 項,逾期才聲明參與分配的,只能就前面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法拍價金通常連抵押權都不夠還,餘額往往是零,所以手上有判決、本票裁定的普通債權人,知道債務人的房子被拍賣時,應該在拍定前就聲明參與分配。抵押權人如果是執行法院已知的,法院仍會就已知的債權及金額列入分配(第 34 條第 3 項),但最好還是及早提出權利證明與債權計算,避免被算少。
錢分不夠或分不到,剩下的債怎麼辦?
拍賣價金扣掉執行費用、稅捐和優先債權後,普通債權人常常只分到一部分,甚至分不到。沒有受償的部分,債權並不會因此消滅,但能不能繼續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要看你手上的執行名義。
如果你有判決、本票裁定這類可以對債務人個人執行的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債務人的財產經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時,法院會命債權人在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其他財產;查報不到的,發給「債權憑證」,記載日後發現財產時再行強制執行。債權憑證可以持續保留,日後債務人有新的薪水、存款或不動產時,再持憑證聲請執行,也能藉聲請執行中斷時效。相關做法見勝訴後對方不賠怎麼辦。如果你手上只有「拍賣抵押物」的裁定,它的效力只及於抵押物本身,不足的部分要另外取得對債務人的執行名義;提供抵押物的人如果不是債務人本人,原則上也不負個人清償責任。
反過來說,價金在清償所有參與分配的債權和費用之後還有剩,剩下的部分會返還給債務人。
債權人可以做什麼,讓錢早一點下來?
第一,法院要求陳報債權計算書時,盡快回覆。 法院作分配表前,通常會請債權人陳報本金、利息、違約金與執行費用的計算。拖延回覆,分配表就晚一點出來;算錯或漏列,也可能讓自己少分。
第二,確認送達地址正確。 分配表要在分配期日前送達,地址錯誤或換了地址沒有陳報,送達不到就可能延期,也可能讓你錯過異議期限。
第三,收到分配表當天就核對。 從送達到異議期限可能只有幾天。核對自己的本金、利息起算日、順位,以及排在前面的債權有沒有問題;有疑問立刻處理,不要等到分配期日。
第四,不要為了小錢提不必要的異議。 聲明異議如果沒有解決,就要在期限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法院證明,有爭議的金額才會提存、等判決確定。如果爭執的金額不大,後續訴訟的時間和成本可能比多分到的錢還多,提出前先算清楚。
快速問答
問:法拍拍定後,債權人多久可以拿到錢? 答:沒有固定天數。一般案件拍定後要經過買受人繳足價金、發權利移轉證書、稅捐核課扣繳、作成分配表、分配期日,才會領到錢;法律明定的只有分配表在分配期日 5 日前送達、異議在分配期日 1 日前提出等期限;以執行處實務經驗,債權人不多、沒有異議的案件,拍定後大約 1 到 2 個月可以領到錢,債權人多或有異議、起訴時會更久。
問:法拍拍定了,為什麼法院遲遲沒有分配? 答:常見原因有四個:得標人沒有繳足價金而要再拍賣、有人提起異議之訴並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法院還在等稅捐核課或債權人陳報債權,以及分配表有人異議。可以向執行法院查詢目前進行到哪一步。
問:分配表有人異議,我的錢是不是全部都要等? 答:不用。依強制執行法第 40 條第 2 項,異議沒有終結時,沒有爭議的部分先分配。只有異議人在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有反對陳述的情形自受通知日起算)證明已經起訴的有爭議部分,應分配的金額會提存,等判決確定再分。
問:我沒有聲請查封,也可以分法拍的錢嗎? 答:可以,但要在拍賣終結的前一日以書狀聲明參與分配,有執行名義的要附上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34 條)。逾期才聲明的,只能就前面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償,法拍價金常常沒有餘額;執行法院已知的抵押權等優先債權,仍會就已知金額列入分配。
問:法拍的錢分完還不夠,剩下的債怎麼辦? 答:沒有受償的部分仍然存在。持判決、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法院會命其查報債務人其他財產,查報不到時發給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再持憑證聲請執行;只有拍賣抵押物裁定的,不足部分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
問:土地增值稅會從法拍價金裡扣嗎? 答:會。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法院在拍定或承受後 5 日內通知稅捐機關核課,並從拍賣價金中代為扣繳,所以債權人能分配的金額是扣掉這些稅捐之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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