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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三年的房子終於要交屋,驗屋卻驗出一長串缺失:磁磚空心、門窗滲水、牆面不平。建商說「這些都在公差範圍」「先辦交屋,缺失我們後續會處理」,同時催著你撥尾款、通知銀行放款。簽下去怕沒籌碼,不簽又怕自己違約——這是預售屋買方最難的一刻。

本文談的是預售屋向建商交屋的階段。簽約前的合約審閱重點見預售屋合約陷阱;中古屋買到瑕疵的求償見現況交屋與瑕疵屋求償

快速結論

缺失沒修完,你本來就有權保留房地總價 5% 的交屋保留款——但「保留尾款」和「拒絕交屋」是兩件事,混為一談可能反而讓自己陷於遲延。

依內政部規定,驗收發現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由建商限期修繕,保留款要等修繕完成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才付。

交屋保留款:房地總價 5%(自備款部分)

修繕義務:交屋前完成,不是交屋後保固

遲延交屋利息:建商未於領得使用執照 6 個月內通知交屋,每逾 1 日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

建商說「這是公差、不影響使用」,我一定要接受嗎?

不一定,而且驗收的前提建商自己要先做到。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3 點,建商必須先完成主建物與附屬建物的設備、領得使用執照、接通自來水與電力(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可接通狀態)、完成契約與廣告圖說所示的設施之後,才能通知買方驗收。

換句話說,水電還沒接通、使照還沒拿到就叫你來驗屋,本身就不符合規定

驗收時,建商應提供驗收單,發現的瑕疵應載明在驗收單上,由建商限期完成修繕。至於哪些算「瑕疵」、哪些是施工公差,判斷基準是契約附件的建材設備表、工程圖說與廣告圖說——不是建商口頭說了算。與圖說不符、影響通常使用或美觀的項目,都應該先記載下來,爭議留到後面談,不要在現場被說服而漏記。

另外,第 13 點明定保留款要在修繕完成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才支付,複驗本來就是規定內建的程序。若建商在合約寫「只能驗屋一次,之後仍須配合交屋」,等於架空複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這種牴觸應記載事項的約定條款無效。

交屋保留款 5% 到底怎麼用?

這是買方在交屋階段最實在的籌碼。依第 13 點規定,買方有權在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 5% 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才支付

內政部歷年查核發現,建商壓縮這筆錢的手法很固定,看到以下情形都可以要求改正:

把「房地總價 5%」偷偷改成「房屋總價 5%」(排除土地,金額大幅縮水)。

直接寫成固定金額,例如「交屋保留款 5 萬元」。

把「自備款部分保留」改成「貸款部分保留」。

用「個別磋商條款」的名義把保留款降下來。

把「交屋前完成修繕」的義務,改成「交屋後的保固責任」。

把遲延交屋利息從萬分之五降到萬分之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違反應記載事項的約定條款無效,法定保障不會因為契約寫了別的就消失。

我可以拒絕交屋嗎?界線在哪裡?

這一段是全篇最需要小心的地方,因為三件事的規則完全不同,很多人混在一起做,結果反被主張違約。

第一層:保留 5% 交屋保留款——有明文依據。 缺失已記載於驗收單、尚未修繕完成複驗合格,你依規定保留這筆錢,是行使契約權利。

第二層:通知銀行停止撥付貸款——原則上不行。 這是最多人誤踩的地雷。依現行應記載事項,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非是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健康的材料、相關材料檢測不符合規範,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的重大瑕疵,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撥付貸款。一般的修繕項目不能推論到貸款也能停——保留款與貸款是兩筆錢、兩套規則。

第三層:完全拒絕辦理交屋、拒絕受領房屋——風險最高。 民法第 264 條的同時履行抗辯,是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但條文但書明定,自己負有先為給付義務者不適用。同條第 2 項另明定,對方已為部分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的全部給付有違誠信,也不得拒絕。所以建商若已依約完成、提出合法交屋,你卻無正當理由整個拒絕受領,可能反過來陷於受領遲延。

實務上比較穩妥的作法是:驗收單完整記載缺失 → 依規定保留 5% → 書面限期要求修繕 → 複驗合格後再支付交屋保留款,而不是用「拒絕交屋」或逕自要求銀行停撥貸款當籌碼。缺失是否重大到足以拒絕受領、能否停撥貸款,屬個案認定,金額大時建議先諮詢再動作。

建商說「先交屋,缺失後補」,簽了會怎樣?

風險不在「先交屋」這個動作本身,而在你簽了什麼字。

依第 15 點規定,契約約定的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賣方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買方就算同意先辦交屋,也不當然使這項修繕義務消滅或變成交屋後的保固責任。真正的風險是:點交單或切結書若寫著「房屋無瑕疵」「已驗收合格」「同意拋棄其他請求」,日後可能被建商拿來主張你已接受現況或拋棄權利。

如果評估後決定先交屋,至少做到兩件事:在點交單或切結書上明確附記未完成的缺失清單與約定修繕期限,並保留一份雙方簽認的版本;不要簽署「本人確認房屋無瑕疵」「同意拋棄後續主張」這類概括文字。

順帶提醒:保固期間原則上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算;若因可歸責於買方的原因未完成交屋,則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算,結構部分保固十五年。這與民法的瑕疵擔保責任可以並存,不能只因契約保固期屆滿,就認定民法上的權利也一併消滅。

缺失清單怎麼寫才有法律效果?

寫在驗收單上,逐項具體、可辨識。

每一項記載位置、現象、建商回覆、約定修繕期限與複驗結果,並確認建商代表簽名或蓋章。現場拍照錄影,保留驗屋報告與往來訊息。

民法第 356 條課予買受人從速檢查與通知的義務,發現應由出賣人負責的瑕疵時應即通知。驗收單與書面通知,就是你履行這項義務的證據。

若建商消極拖延或拒絕修繕,下一步是寄存證信函,載明瑕疵事實、依據條款、要求限期改善,並敘明在複驗合格前保留交屋保留款。這封信也是日後爭議的重要證據。

交屋後才發現的瑕疵,還能主張嗎?

可以,但要另外檢視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契約保固與其他契約責任——各項權利的期間與要件並不完全相同,且是否為隱藏性瑕疵、賣方有無故意不告知,都可能影響判斷。不要只用「保固期到了沒有」來決定還能不能主張。完整說明見現況交屋與瑕疵屋求償一文。

快速問答

問:驗屋有缺失,我可以拒付全部尾款嗎? 答:一般修繕性缺失,原則上不能只因驗屋有缺失就拒付全部尾款;依規定可明確保留的是自備款部分的房地總價 5% 交屋保留款。若涉及重大瑕疵或建商尚有其他未履行的契約義務,能否拒付更多款項,須依契約內容與個案情形判斷。

問:建商把交屋保留款寫成 5 萬元,有效嗎? 答:不合規。應記載事項明定為房地總價 5%,違反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該約定無效,可要求改正或向主管機關檢舉。

問:缺失沒修好,我可以叫銀行不要撥款嗎? 答:原則上不行。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並設定抵押權後,除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健康的材料、材料檢測不符規範,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應有使用功能的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停撥。一般修繕項目不適用。

問:水電還沒接通,建商就通知驗屋,我要去嗎? 答:依第 13 點,建商應在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有天然瓦斯地區並達可接通狀態)後才通知驗收。條件未具備時,可要求依規定完成後再安排。

問:建商說只能驗一次,這樣合理嗎? 答:不合理。第 13 點明定交屋保留款須在修繕完成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才支付,複驗是規定內建的程序,建商不能用契約把它排除掉。

問:先簽點交單再要求修繕,會不會就沒籌碼了? 答:同意先交屋不當然使建商的交屋前修繕義務消滅,風險主要來自你簽了什麼。務必在點交單附記未完成缺失清單與修繕期限,並避免簽署「確認無瑕疵」「已驗收合格」「拋棄其他請求」這類概括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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