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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桐嘉律師在家事諮詢中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是:「律師,我已經忍很久了,但他就是不簽字,我該怎麼辦?」台灣最簡便的離婚方式是雙方達成共識的協議離婚,只要簽署離婚協議書、找齊兩位證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就生效。但現實是,當一方鐵了心想離開,另一方卻堅持不願簽字時,這條路就走不通。
好消息是:對方不簽字,你還有一條路——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本文從民法第 1052 條的法定事由講起,拆解實務上最常用的兩個切入角度,並告訴你舉證重點、訴訟流程,以及離婚時可以一併請求的四大核心事項。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十款法定離婚事由
要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首先必須具備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由。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出十種情形,只要配偶有其中一種,另一方就可以請求離婚: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俗稱通姦);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虐待而難以共同生活;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十款裡面,實務上最常被援引的是第 3 款「不堪同居之虐待」。這裡的「虐待」不限於肢體暴力。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如果配偶長期以言語侮辱、恐嚇、精神暴力(長期冷暴力、經濟控制),或以貞操問題羞辱另一方,導致受害者人格尊嚴受損、心生恐懼,破壞婚姻生活的和諧安寧,都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什麼是「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最廣的兜底條款
現代婚姻破裂的原因往往無法精準對應到十款列舉事由。民國 74 年修法時導入「破綻主義」精神,增訂第 1052 條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是目前實務上最廣泛使用、涵蓋面最廣的兜底條款。
法院判定是否構成「難以維持婚姻」採取客觀標準:該婚姻是否已產生破綻且毫無回復希望,判斷基準是「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如果雙方只是生活瑣事短暫爭吵、一時的價值觀差異,客觀上仍有溝通修補可能,法院不會輕易准離。但如果雙方已長期分居、互不聞問、形同陌路,甚至互相提起多件民刑事訴訟(例如互控傷害、互聲請保護令),婚姻的誠摯相愛基礎已蕩然無存,法院極可能認定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
有錯的一方可以訴請離婚嗎?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帶來的改變
過去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代表如果婚姻破裂完全是某一方的錯(例如單純因為男方外遇),這位「唯一有責」的過錯方不能主動訴請離婚。
但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改變了這個僵局。憲法法庭認為,如果婚姻破裂事由已經持續相當長期間、婚姻只剩空殼,卻一律不准唯一有責的配偶訴請離婚,個案上會顯然過苛,這部分宣告違憲。該判決於 112 年 3 月 24 日宣示,要求相關機關於 2 年內完成修法,逾期未修法者,法院應直接依該判決意旨裁判。如今 2 年期限(114 年 3 月 24 日)已屆至,立法機關仍未完成修法,所以現在家事法院法官必須直接依憲法判決意旨進行個案審理——具體會審查破裂事由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以及一律不准離婚是否會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換句話說,即使你在婚姻中是責任較重、甚至是唯一有責的一方,只要雙方婚姻已名存實亡且經過相當期間,現在實務上仍可訴請裁判離婚。
怎麼舉證?兩種常見路線的證據重點
法庭上「主張」必須靠「證據」支撐,沒有具體證據法官很難形成心證,敗訴機率極高。
如果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 基本證據是驗傷單、就醫紀錄、警局報案三聯單。如果事前已經聲請並獲法院核發「民事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這是證明受虐最有力的證據。此外,錄音、錄影、LINE 對話中對方承認動手或以不堪字眼辱罵、恐嚇的訊息截圖,都是重要補強證據。
如果主張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分居事實可以用租屋契約、雙方戶籍謄本不同地址、鄰居或親友證詞來證明長期分居且無實質夫妻生活。感情破裂的通訊紀錄,例如雙方在 LINE 或簡訊中互罵、互表毫無愛意、一方長期對另一方訊息已讀不回的截圖。財務與生活分離的證據,例如雙方各自謀生、財務完全切割,沒有家庭共同生活的實質。
裁判離婚的訴訟流程是怎樣?
裁判離婚是一場耗時的長期抗戰,平均第一審約需 1 年 4 個月。主要流程有四步:
第一步,撰寫並遞交起訴狀。 向有管轄權的家事法院(通常是夫妻共同住所地或訴之原因發生地法院)遞交家事起訴狀,繳納新台幣 3,000 元的裁判費。
第二步,強制調解先行。 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規定,離婚訴訟屬於強制調解事件,法官正式審理前必須先經法院安排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的優點是:如果雙方能在調解庭上達成共識並作成調解筆錄,該筆錄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可直接單獨持筆錄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省去漫長的訴訟煎熬。
第三步,法院調查與實質審理。 調解破局的話進入正式訴訟,法官會召開準備程序庭和言詞辯論庭。如果案件牽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院通常會委派專業社工、家事調查官進行「家庭訪視」,並提出訪視調查報告作為判決依據。
第四步,判決與上訴。 法院辯論終結後宣判。如果獲判准予離婚,收到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後,單方即可到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如果對判決不服,可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提起上訴。
離婚時可以「一併請求」什麼?四大核心事項
離婚不只是身分關係的消滅,還牽涉到財產與子女的重大權益。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建議把以下事項一併提出,讓紛爭一次解決。
第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如果夫妻沒特別約定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婚後累積的淨資產(婚後財產減去婚後負債),較少的一方可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計算時只看「婚後財產」,因繼承、無償取得(例如父母贈與)的財產以及精神慰撫金,依法不列入分配。如果對方在離婚前 5 年內惡意移轉或賤賣婚後財產(例如把錢送給第三者),依民法第 1030-3 條可以追加計算回來,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資產。但實務上要注意:主張對方「惡意處分」的一方負有嚴格的舉證責任,對造通常會抗辯這筆資金轉移是「清償舊債」、「合理投資虧損」或「日常家用開銷」。如果沒有確實的對話紀錄或金流時序異常的證據,要追加計算回來非常困難。所以及早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資產,或在還沒撕破臉前就先蒐集對方的帳戶金流資料,往往是這類訴訟成敗的關鍵。這個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知悉差額起 2 年內、離婚起 5 年內必須行使。
第二,贍養費與離婚損害賠償。 現行民法第 1057 條的贍養費規定相當嚴格,必須同時滿足「無過失」、「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對方有支付能力」三個條件才能請求。實務上贍養費要打贏的難度很高,所以經驗豐富的律師通常會把策略重心轉向「離婚損害賠償」(民法第 1056 條)和「精算子女扶養費」這兩個替代籌碼來爭取補償。如果離婚是因為對方過失(例如家暴、外遇侵害配偶權),無過失的一方可請求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賠償,實務金額依情節輕重從 15 萬到上百萬不等。
第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 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的唯一核心標準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會綜合考量民法第 1055-1 條的各項指標: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子女本身的意願,以及主要照顧者原則。法院也極度重視「友善父母原則」——如果一方故意隱匿子女、惡意阻撓對方探視、在孩子面前無端批評另一方,法官會認定其缺乏友善合作態度,進而將監護權判給另一方。
第四,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與探視權。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如果對方不付錢,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訴請對方按月支付。法院通常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作為基準,依雙方經濟能力比例分擔。拿到判決後如果對方還是拒付,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扣薪。要注意的是,扣薪不是直接從薪資扣三分之一這麼簡單——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3 項及第 115-1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會先保障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的最低生活費(1.2 倍),剩餘部分最高才扣三分之一。如果對方薪資扣除最低生活費後所剩無幾,實際能扣到的金額可能很少甚至為零。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法院會定出具體的會面交往方案。
最後的實務提醒
離婚訴訟不是單純的身分關係解除,而是一場牽動財產、子女、未來生活的全面戰役。實務上最常見的三個陷阱:
第一,起訴前就開始蒐證,不要等到對方知道要離婚才開始找證據。對方一旦警覺,關鍵的通訊紀錄、財產資訊都會被清掉。
第二,不要為了「快點離成」就輕易放棄財產權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一過就消滅,很多人事後才發現少拿了幾百萬。
第三,如果有家暴或安全疑慮,先聲請保護令再談離婚。保護令不僅是身家安全的保障,也是未來訴訟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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