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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文章中,張桐嘉律師談到了法院判監護權的三大判斷因素:主要照顧者原則、子女意願、訪視報告。但在所有判斷標準裡,近年來最讓家事法官看重、甚至能直接逆轉判決結果的,是另一個原則——「友善父母原則」。
很多當事人來諮詢時,把全部精力放在證明自己照顧得有多好、財力有多強,卻沒注意到自己在訴訟期間的言行已經讓親權判決失分。本文從友善父母原則的法源講起,深入剖析積極面該怎麼做、消極面有哪些地雷不能踩,以及實務上的真實案例。
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法源從何而來?
友善父母原則的核心觀念是:雖然夫妻關係結束,但孩子依然需要同時擁有完整的父愛和母愛。一個真正愛孩子、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父母,會努力促進孩子與另一方的關係,協助孩子適應父母分開的事實,而不是把孩子當作報復前任的武器、私有財產或談判籌碼。
民國 102 年,民法第 1055-1 條增訂第 6 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把這個原則正式明文化。這項修法的背景是國外「Friendly Parent Doctrine」的引進——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早已將此原則納入監護權判斷標準。台灣的司法實務在這之後迅速吸收,目前已經是家事法庭判決時的核心考量之一。
簡單說:法院會評估父母雙方「願不願意支持孩子與對方維持良好關係」,這個態度甚至比經濟條件、居住環境更能影響法官的最終心證。
積極面:怎麼做才算「友善父母」?
爭取親權的一方如果願意主動展現以下行為,會大幅提升勝訴機率。
第一,主動提出寬容、彈性的會面交往方案。 不要等法官問才被動回答,最好在準備書狀時就主動提出具體的探視計畫——隔週週末怎麼分配、寒暑假怎麼安排、生日怎麼處理、過年怎麼輪流、出國旅行如何協商。越具體越能展現你已經把孩子的最佳利益思考得很完整。
第二,鼓勵並協助孩子與對方見面。 包括協助送孩子去探視地點、保持孩子與對方視訊或電話的暢通、不在孩子面前限制或干擾對方的探視時間。實務上有一個檢驗點:法官會問「如果監護權判給你,你願意讓對方週末來接孩子嗎?孩子如果說不想去,你會怎麼處理?」回答「我會鼓勵孩子去」的人,比回答「我會尊重孩子意願」的人,分數高很多——因為後者其實就是把責任推給孩子。
第三,承擔合作式父母的責任。 即使取得監護權,也願意定期主動向對方更新孩子的學業、健康、生活狀況。法官會把這視為「能將子女利益置於個人恩怨之上」的表現。實務上有些當事人會在書狀中具體承諾:每月主動傳送孩子的生活照給對方、學校重要活動主動邀請對方參加、就醫紀錄第一時間通知對方。這些承諾會被法官記住。
第四,展現對未來合作關係的具體規劃。 例如願意接受家事教育課程、參加共親職諮商、使用共親職溝通 App(如 OurFamilyWizard)。這些都是國外實證有效的合作工具,提出來能讓法官看到你的誠意。
消極面:實務上最常見的地雷行為
在實務上,最常讓當事人痛失監護權的就是這幾種行為——它們不僅傷害對方,更會對孩子造成難以抹滅的心理創傷,是法官眼中的大忌。
第一,故意阻撓探視與藏匿子女。 把孩子藏匿起來、不告知居住地,或找各種藉口(孩子生病、要補習、孩子不想去)拒絕對方探視。有些父母甚至把探視當作獎懲工具,例如「你不付扶養費就別想看小孩」。但在法律上,親權和扶養費是兩件事,擁有親權者有義務促成會面交往的順利進行,無故阻撓探視絕對會被貼上非善意父母的標籤。
如果你是探視受阻的一方,請務必每次都留下文字對話紀錄。實務上有用的蒐證方式包括:製作「探視受阻紀錄表」(逐次記錄日期、原訂時間、對方拒絕理由、孩子的反應)、保存所有拒絕探視的 LINE 或簡訊截圖;若對方約定見面卻臨時不出現或拒絕開門,可請轄區員警到場協調,並請警方將事發經過登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要說明的是:警察沒有強制執行探視權的權力,請員警到場的目的不是「把小孩要出來」,而是讓客觀第三方留下紀錄,證明「我確實在約定時間出現,是對方拒絕交付子女」。這些累積下來,就是日後在法庭上證明對方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的鐵證。
如果你已經在做這些事,從現在開始就要停止——法官會調閱訴訟前一段時間的雙方互動紀錄,過去做過的事一樣會被檢視。
第二,惡意詆毀與洗腦(父母離間)。 這點極度影響法官心證。有些同住方會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例如「你爸爸就是個不要我們的壞人」「你媽媽背叛我們才會這樣」。這種言論讓孩子產生嚴重的焦慮和罪惡感,迫使孩子必須選邊站來表達對同住方的忠誠。
實務上判斷孩子是否被洗腦,有一個很關鍵的指標——孩子會不會用「超越自身年齡」的大人詞彙批評探視方。例如五、六歲的小孩突然脫口說出「他都不負責任」「他外遇對不起媽媽」這種完整的成人邏輯句子,通常就是同住方長期灌輸的痕跡。如果法院發現孩子對另一方表現出不合理的恐懼或排斥,背後有同住方施壓、洗腦的痕跡,這不僅會被認定不適任,甚至會成為未來「改定監護權」的重大理由——也就是說,即使你已經在第一審拿到監護權,後續還是可能因為這個原因被改判。
第三,將子女捲入大人的戰爭。 把孩子當作傳聲筒、情報員,要求孩子去刺探另一方的隱私(「爸爸跟新女朋友住一起嗎?」「媽媽都去哪裡?」),或讓孩子在父母的敵意氛圍中被迫表態。實務上還有更嚴重的情況——把孩子帶到法院、要求孩子當庭表達不想跟某方住,這在家事法庭上是極大的扣分。法官會把這視為「將自己的需求凌駕於子女最佳利益之上」。
真實案例:友善父母原則如何決定勝敗
實務上有個值得參考的案例:法院發現取得親權的一方不僅時常以責打恫嚇方式管教子女、造成子女恐懼,還視自己的心情單方面決定前配偶探視孩子的方式和頻率,把會面交往當作獎懲子女的工具。此外該方在訴訟期間不斷指責前配偶,甚至放話「如果親權判給對方,我就不願意再與子女見面」。法官在裁定中嚴厲指明該方「顯見尚乏友善合作父母之認知」,最終以此為由把親權改定判給了另一方。
這個案例深刻說明:在監護權爭奪戰中,對前配偶仁慈(尊重對方的探視權),並展現合作共育的誠意,才是贏得法官認同、穩固監護權的真正勝訴關鍵。
另一個常見的攻防情境:訴訟期間一方強勢主張「孩子說不想跟對方住」,法院通常不會直接採信,而是會委派家事調查官實地訪視。如果調查官發現孩子對另一方的排斥背後有明顯的洗腦痕跡——例如孩子說的話跟同住方的訴訟主張一模一樣、孩子用大人才會用的詞彙批評對方——調查報告就會明確指出此點,法官會反過來把這當成不利於同住方的證據。
對方的「不友善」,就是你爭取親權的突破口
很多當事人遇到對方阻撓探視、洗腦孩子時,會感到絕望甚至想要放棄。但在了解友善父母原則之後,你應該明白:對方的這些惡劣行徑,在家事法官眼裡都是嚴重的扣分行為。
只要你能維持冷靜、持續且理性地要求會面交往,並妥善保全對方阻撓探視、離間親情的證據,對方的「不友善」反而會成為你逆轉勝、甚至日後聲請改定監護權的強力武器。實務上有不少當事人就是靠著一份完整的探視受阻紀錄表,配合對方在訴訟期間繼續阻撓的行為,最終把第一審不利的判決翻過來。
延伸閱讀:離婚後監護權之爭:法院判監護權的三大判斷因素 探視權的具體安排、扶養費的強制執行流程、主要照顧者原則、訪視報告的應對技巧。
給正在打監護權官司的人最後一個提醒
「親權是假議題,會面與扶養才是真議題。」這是不少資深家事法官私下會講的一句話。離婚程序的本質應該是恢復家庭功能、修復親情關係,而不是論述對錯的戰場。
婚姻或許無法走到最後,但「父母」的角色永遠不會卸任。
為了孩子的心理健康,雙方應該努力成為合作式父母,把注意力轉移到孩子的需求上,而不是彼此的戰鬥。在法律上展現這個態度的人,往往就是最後勝訴的人。
如果您正在面對監護權爭奪或會面交往安排的問題,歡迎預約諮詢,由張桐嘉律師協助您評估親權爭取的策略、識別友善父母原則的關鍵地雷、並擬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會面交往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