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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結論
家人被聲押後,家屬最該立刻做的是委任律師,因為唯有辯護人能在偵查中接見受羈押人並掌握案情。
羈押是刑事程序中最嚴重的強制處分,但有嚴格的法定要件。檢警拘提或逮捕後,至遲 24 小時內必須移送並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召開羈押庭後,會裁定羈押、或以具保(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手段替代。即使已遭羈押,被告、辯護人或家屬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隨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偵查中羈押期間不得逾 2 個月,得延長一次。家屬第一時間的關鍵動作是:委任律師、準備保證金、釐清案情。
張桐嘉律師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最常接到的緊急來電就是:「律師,我先生今天早上被警察帶走了,現在說要聲押,我該怎麼辦?」電話那頭通常充滿恐慌與無助——家人突然被檢警帶走,家屬往往連對方被關在哪裡、所犯何罪、接下來會發生什麼都搞不清楚。
羈押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人身自由侵害最嚴重的強制處分。但它不是「檢察官說關就關」,而是有嚴格的法定要件和程序。本文從羈押的要件、聲押流程、替代手段、具保停止羈押、接見會面五個層面,告訴你家人被收押後該怎麼應對。
什麼情況下會被羈押?羈押的法定要件是什麼?
羈押必須同時具備「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羈押必要性」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一般性羈押的法定事由有三款:
第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例如被告無固定住所、有逃亡計畫或前科顯示有逃亡傾向。
第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例如案件還在蒐證階段、被告可能與共犯串供或威脅證人。
第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這是針對重罪的羈押事由。
不過要特別強調:依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不能單純因為「涉犯重罪」就羈押。檢察官除了證明被告涉犯重罪外,還必須同時舉證被告有逃亡、滅證或勾串共犯證人的相當理由,法院才能羈押。換句話說,「涉犯重罪」本身不是羈押的萬靈丹,這也是辯護律師在羈押庭上最重要的防禦點之一——很多家屬以為「罪很重一定會被押」,其實只要檢方無法證明有逃亡或串證之虞,重罪被告一樣有機會交保。
除了上述一般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還有「預防性羈押」,針對特定容易反覆實施的犯罪類型(例如性侵害、家暴、特定竊盜詐欺等),即使沒有逃亡或滅證之虞,只要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也可以羈押。
要強調的是:就算符合上述事由,法院還必須認定有「羈押的必要性」才能羈押。如果可以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的手段達到目的,法院就不應該羈押——這是「比例原則」的要求,也是辯護律師在羈押庭上主張的核心。
從被帶走到聲押,流程和時間是怎麼計算的?
這個流程的時間計算極度關鍵,差一個小時可能就影響羈押是否合法。
第一步,拘提或逮捕後 24 小時內移送。 警察拘提或逮捕被告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93 條,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告移送檢察官。
第二步,檢察官訊問後決定是否聲押。 檢察官訊問後,如果認為有羈押必要,必須在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注意這個 24 小時是「從拘提逮捕時起算」,不是從移送檢察官時起算。
第三步,法院召開羈押庭。 法院受理聲押後會即時訊問被告(這就是俗稱的「羈押庭」),由法官當庭聽取檢察官的聲押理由、被告與辯護人的答辯,然後當庭裁定。
要注意的是,這個 24 小時有「法定障礙時間不計入」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例如夜間不訊問的時間、等待辯護人到場的時間、因被告身體健康無法訊問的時間等,這些都不算進 24 小時內。所以實際從被帶走到羈押庭,可能會超過 24 小時。
羈押庭是整個刑事程序的第一個關鍵戰場。 如果這一關能爭取到交保,被告就不用在看守所裡等待漫長的偵查和審判;如果被羈押,後續的辯護難度會大幅提高。這也是為什麼家屬第一時間就要委任律師——律師可以在羈押庭上為被告爭取交保或較輕的替代手段。
羈押有沒有期限?會關多久?
有期限,但可以延長。
偵查中的羈押期間不得逾 2 個月,如果偵查還沒結束、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檢察官可以聲請延長,但偵查中延長羈押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個月。也就是說,偵查中的羈押最長是 4 個月。
審判中的羈押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初始不得逾 3 個月;如果經法院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 2 個月。延長羈押的次數和總時長,會依案件所在的審級和所犯罪名的輕重而有不同限制。重罪(最重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延長次數限制較寬。
要提醒的是,羈押期間的計算和延長規則相當複雜,實際的羈押時長會因個案的罪名、審級、程序進度而有很大差異。家屬如果想精確掌握自己家人的羈押期限,最好直接諮詢承辦律師。
被羈押了還有救嗎?抗告與具保停止羈押
有。即使家人已經被裁定羈押,並不代表就只能一直關到判決確定。法律上有兩條不同的救濟途徑,要分清楚。
第一條路:抗告(對羈押裁定本身不服)。 如果你認為法院的羈押裁定本身有錯(例如根本不符合羈押要件、或證據不足以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原裁定是否妥當。抗告有 10 日的不變期間,從收到裁定送達之日起算,逾期就不能再抗告。 這是對羈押裁定不服時最直接、最優先的救濟手段。
第二條路:具保停止羈押(情況改變後聲請放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被告及其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例如配偶、直系親屬),可以隨時向法院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審酌後,如果認為羈押的原因已經消滅或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後停止羈押。
這兩條路的差別在於:抗告是主張「當初的羈押裁定就是錯的」,具保停止羈押是主張「就算當初押對了,現在情況變了不必再押」。實務上常常兩條路並行。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的常見時機和理由包括:
- 羈押原因消滅:例如原本是因為「有勾串證人之虞」被押,但相關證人都已經作證完畢、證據都已經保全,勾串的可能性消失。
- 羈押必要性降低:例如被告已經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繳回犯罪所得,逃亡和滅證的動機大幅降低。
- 健康因素:被告有重大疾病、不適合在看守所內羈押。
- 替代手段足以達成目的:主張用較高額的保證金、限制出境、電子監控(科技設備監控)等手段,已經足以防止逃亡,不需要繼續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被駁回後,同樣可以提起抗告。這部分的策略和時機,需要由辯護律師依個案狀況判斷。
但要特別提醒一個實務上的殘酷現實:在多人共犯的案件(例如詐欺集團、組織犯罪),只要還有共犯在逃、或被害人的被害情節還在追查中,法院極高機率會認定「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駁回交保聲請。 也就是說,就算被告本人已經坦承犯行、繳回所得,只要共犯沒到齊,交保難度仍然很高。這種情況下,辯護人的攻防重點會轉向「舉證切割」——證明被告與在逃共犯之間已無聯絡可能、被告所知的犯罪情節已全部供述完畢、客觀上不存在串證的條件。家屬必須理解:共犯結構的案件,交保難度遠高於單純的個人犯罪,不能用一般案件的標準去期待。
家屬可以去看守所接見嗎?律師接見有什麼不同?
可以,但家屬接見和律師接見的規則差異很大,這是家屬最需要理解的一點。
律師(辯護人)接見的權利最完整。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辯護人可以接見受羈押的被告並互通書信。偵查中的接見原則上不能限制,只有在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時,檢察官才能限制(但不得完全禁止)。這就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最大的價值——只有律師能完整接見被告、了解案情、規劃辯護策略。
家屬接見受到較多限制。 一般家屬的接見要依看守所的規定辦理,有接見時間、次數、每次時長的限制,而且接見時通常有戒護人員在場、過程會被記錄。
如果被告被「禁止接見通信」(俗稱羈押禁見)就更嚴格。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如果法院認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可以裁定禁止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要特別注意:即使在禁見的情況下,辯護人的接見權原則上仍受保障——禁見限制的是「外人」,不包括律師。這也再次說明為什麼家人被羈押禁見時,委任律師幾乎是家屬唯一能掌握案情的管道。
家人被收押,家屬第一時間該做哪些事?
第一,立刻委任律師。 這是最優先的事。在羈押庭召開前委任律師,律師可以到場為被告爭取交保;即使已經錯過羈押庭,律師也能接見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更關鍵的是,律師能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向法院聲請「閱卷」,直接檢視檢警掌握了哪些證據、檢察官聲押的事證基礎是什麼——這是家屬或被告本人絕對無法做到的事,也是羈押庭攻防的核心。沒有閱卷,辯護就像盲人摸象。時間就是一切,越早委任越好。
第二,準備保證金。 如果有機會交保,法院會定出保證金額。家屬最好先準備好一定的現金或了解籌措管道,以免裁定交保時拿不出錢,白白多關幾天。
第三,釐清案情和罪名。 透過律師了解家人到底涉嫌什麼罪、目前在哪個看守所、案件進度如何。家屬自己往往問不到這些資訊,但律師接見後就能掌握。
第四,不要自己去找被害人或證人「處理」。 很多家屬出於好意,想去跟被害人和解或找證人「說清楚」,但這在羈押階段極度危險——可能被認定為「勾串證人、湮滅證據」,反而坐實羈押事由,讓被告更難交保。所有與案件相關人的接觸,都應該透過律師進行。
快速問答
問:家人被警察帶走,多久之內會知道要不要羈押? 答:警察拘提逮捕後至遲 24 小時內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時,須在拘提逮捕起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押,法院隨即召開羈押庭裁定。但因有「法定障礙時間不計入」的規定,實際時間可能超過 24 小時。
問:羈押和「被關」一樣嗎?會留前科嗎? 答:不一樣。羈押是「審判確定前」為了保全程序的暫時性強制處分,不是刑罰,本身不會留下前科。前科是判決有罪確定後才產生。羈押的日數,日後如果判刑確定,可以折抵刑期。
問:沒有錢請律師怎麼辦? 答: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符合資力條件者可由基金會指派律師。此外,針對「羈押庭」有特別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1,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如果被告沒有自己選任辯護人,法院「必須」強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家屬不必擔心第一時間無人替被告發聲。另外某些案件類型(如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之罪、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依法也享有強制辯護。
問:交保之後案件就結束了嗎? 答:不是。交保(具保停止羈押)只是讓被告不用繼續被關在看守所,案件的偵查或審判程序仍然繼續進行。被告仍須配合出庭、接受調查,如果違反限制住居或逃亡,保證金會被沒收,並可能再次被羈押。
問:羈押禁見的話,家屬完全見不到人嗎? 答:禁見期間,一般家屬原則上無法接見通信。但辯護律師的接見權原則上仍受保障,可以透過律師了解被告狀況。禁見有期間限制,且羈押原因消滅後可聲請解除禁見。
問:可以聲請幾次具保停止羈押? 答:法律沒有限制次數。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輔佐人之人可以隨時聲請,只要有新的事由(例如證人已作證完畢、已與被害人和解、健康惡化等),都可以再次聲請。被駁回後也可以提起抗告。
如果您的家人面臨羈押或正在偵查、審判中被羈押,時間是最關鍵的因素。歡迎立即聯繫,由張桐嘉律師為您接見被告、釐清案情,並在羈押庭或具保停止羈押程序中,為您的家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