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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桐嘉律師在處理刑事案件時觀察到一個現象:很多當事人因為一時情緒衝突動了手,或在爭執中被對方推倒受傷,事後才發現自己捲入了刑事案件。傷害罪是台灣刑事案件中數量極多的類型,但很多人對「告訴期限」「和解後撤告」「民事求償項目」這些關鍵節點都搞不清楚,往往錯過最有利的時機。本文從構成要件、告訴期限、和解策略、民事求償四個層面,完整解析傷害案件的應對方向。
傷害罪在法律上分哪幾種?刑度差多少?
刑法上的傷害罪不是單一條文,而是依「故意或過失」與「傷害程度」分成幾種,刑度差異極大,必須先搞清楚自己被告的是哪一種。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為傷害導致被害人死亡,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的肢體衝突、推擠、毆打造成的瘀青、擦傷、骨折等,幾乎都是適用這一條。
重傷害罪(刑法第 278 條)。 故意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重傷」依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包括: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機能、生殖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要走重傷害罪的門檻很高,實務上一般打架的傷勢通常還是適用普通傷害。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這個是車禍案件最常用的罪名,但日常生活中也可能適用——例如在公共場所推擠不小心讓人跌倒受傷、運動比賽中過失造成對方受傷等。
傷害罪的關鍵:6 個月告訴期限不能錯過
這是被害人和被告都必須牢記的鐵則:刑法第 287 條規定,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與第 284 條(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被害人提起告訴才會追訴。重點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 個月內未提起告訴,告訴權就消滅了。
這個 6 個月對被害人和被告意義完全相反:
對被害人來說:6 個月是底線。如果在 6 個月內沒有去派出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過了就再也告不成。實務上很多被害人受傷後想說「給對方一次機會、看他會不會主動道歉賠錢」,結果一拖就過 6 個月,後悔莫及。建議受傷後第一時間就先去派出所做筆錄、保留就醫紀錄,6 個月內如果還是沒談攏再正式提告。
對被告來說:6 個月是緩衝期。如果你被告了普通傷害或過失傷害,這個案件可以透過和解讓被害人撤回告訴——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案件就直接終結,不會有刑事處罰也不會留下前科。這是傷害罪和詐欺案、毒品案這類「非告訴乃論」案件最大的差別。
要注意的是重傷害罪(第 278 條)和傷害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第 277 條第 2 項)都不是告訴乃論,不能透過撤告終結案件。這也是為什麼律師在處理傷害案件時,第一時間就要判斷案件是落在哪一條——這直接決定後續的辯護策略。
被告傷害後,什麼時候和解最有利?
普通傷害和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和解是被告最重要的脫身工具。但和解的時機點會直接影響結果,分三個階段判斷。
第一階段:警詢或偵查中和解。 這是黃金時機。如果在地檢署偵查階段就跟被害人完成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會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案件就此終結,不會進入法院、不會有任何前科紀錄。實務上很多刑事辯護的律師會強烈建議當事人在偵查階段就積極和解,原因就是這個。
第二階段:起訴後、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和解。 案件已經進入法院,但只要被害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仍會做出「不受理判決」,案件終結。雖然程序上比偵查中和解多走幾步,結果一樣是不留前科。
第三階段:判決後和解。 已經判決有罪、進入二審或定讞,這時候和解無法讓案件撤回,但仍可能影響量刑——例如二審撤回上訴、或爭取緩刑、易科罰金的考量。和解的價值大幅降低,但對民事責任的處理仍有意義。
簡單講就是:越早和解越值錢。偵查中和解可以完全脫身,到了判決後就只剩民事意義。
特別注意「告訴不可分原則」。 如果案件是群毆或多人共同傷害的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簡單講就是:被害人如果私下跟其中一個被告和解、撤回告訴,撤告效力會自動及於所有共犯——其他被告就算沒有付一毛錢,也會跟著獲得不起訴處分。這對被害人是極大的風險,對被告則可能是脫身的契機。實務上律師處理群毆案件時,會特別注意這一條的運用——例如協助當事人協調共同被告分攤和解金,或在和解書中明確記載「僅對特定被告撤回告訴」(但實務上此種限縮告訴的效力仍有爭議,最穩妥做法仍是事前釐清所有共犯責任分配)。
被害人可以求償哪些項目?怎麼算金額?
傷害案件除了刑事責任,民事求償的範圍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93 條身體健康受侵害的損害賠償、第 195 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包含以下幾類:
第一,醫療費用。 包括掛號費、藥費、住院費、手術費、復健費,以及日後因傷需要的醫療支出。要保留所有收據、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但要注意一個常見的誤解:並不是醫療單據上的全部金額都可以向加害人請求。健保已經給付的部分,被害人沒有實際支出,原則上不能列為損害(健保署日後若對加害人代位求償是另一回事)。真正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的是「自費負擔」部分——掛號費、自付額、健保不給付的特殊藥材、自費醫材、自費病房差額等。對於未來需要的醫療費(例如後續復健、植牙、整形等),可以請醫師開立預估費用的證明,但這個請求必須具備合理性與必要性。
第二,工作損失(不能工作期間的薪資)。 因為受傷無法工作的期間,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這段期間的薪資損失。實務上會以「醫師建議休養期間」為基準,配合薪資證明(薪資單、扣繳憑單、勞保投保薪資)計算。如果是自由工作者或自營業者,需要另外提出收入證明。
第三,勞動能力減損。 如果傷勢導致永久性的勞動能力降低(例如骨折後關節活動度受限、視力下降影響工作),可以請求未來的勞動能力減損賠償。計算方式是用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 × 預期工作年數 × 年收入,並依霍夫曼計算法折算為現值。這部分通常需要透過醫院的「勞動能力減損評估」鑑定。
第四,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 這是被害人可以請求最大的彈性項目。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被害人受傷情形等因素酌定。實務上輕微傷害(如瘀青、輕度撕裂傷)的精神慰撫金約 1 萬到 5 萬元;中度傷害(骨折、需手術)約 5 萬到 30 萬元;重大傷害(永久性身障、毀容)可達 50 萬到數百萬元。
第五,物品損害與特殊支出。 例如就醫的交通費、看護費,以及因傷必須更換的物品(眼鏡、義齒、手錶、手機等)。但要注意:物品的損害賠償必須扣除折舊。如果你戴的是已經使用三年的眼鏡被打壞,不能要求對方賠一副全新眼鏡,必須依使用年數計算折舊後的現值。實務上法院會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或物品的合理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常見當事人主張「我這眼鏡買的時候 8,000 元,賠我 8,000 元」,但用了三年後實際可請求的可能只剩 4,000 元。
實務上要注意哪些眉角?
第一,第一時間驗傷與報案。 不管你是被害人還是被告,第一時間到醫院驗傷取得診斷證明書、到派出所報案做筆錄,都是案件後續攻防的基礎。被害人如果沒有及時驗傷,事後要證明傷勢是當天造成的會非常困難。被告如果是反擊或防衛,沒有及時報案會讓事後主張正當防衛缺乏佐證。
第二,現場錄影錄音與證人。 如果衝突發生在有監視器的場所(便利商店、餐廳、社區公共空間),第一時間就要記下監視器位置、要求調閱。實務上監視器影像通常只保留 7-30 天就會覆寫,動作要快。同時記下現場目擊證人的聯絡方式。
第三,和解書的撰寫要謹慎。 和解書要明確記載「拋棄民刑事一切請求權」「撤回告訴」「不再追究」等文字,避免被害人事後反悔再告。和解金的給付方式(一次給付、分期付款)、給付期限、未按時給付的違約效果,都要寫清楚。建議和解書透過法院調解或律師見證,效力更穩固。
第四,正當防衛的抗辯有嚴格條件。 很多被告會主張「我是正當防衛」,但刑法第 23 條的正當防衛要件嚴格: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且不能過當。如果只是互毆、衝突已經結束才動手、或反擊的力道明顯過當,都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如果您或家人因傷害案件被告,或是受傷後想了解該如何提告與求償,歡迎預約諮詢。建議事前先整理手邊資料(驗傷單、就醫紀錄、現場照片、對話紀錄),由張桐嘉律師為您評估案件、規劃和解或訴訟策略,協助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