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別人欠錢不還,許多債權人第一個念頭就是去法院告他、把錢討回來。然而,打一場民事官司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往往需要數個月甚至數年。在這段漫長的訴訟空窗期裡,惡意欠款的債務人有充裕的時間脫產——把存款提領一空、把房屋過戶給親友、把值錢的動產變賣。等到債權人拿著勝訴判決準備查封時,才發現對方名下已經空空如也。張桐嘉律師在實務上經常協助債權人運用「假扣押」這個關鍵的保全手段,在訴訟開打前就先凍結對方財產,避免勝訴判決淪為廢紙。

假扣押是什麼?和真正的查封有什麼不同?

在法律用語中,「假」並不是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假扣押白話來說,就是「暫時查封並扣留債務人的財產」。法院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是法定的「執行名義」之一,與一般的確定判決不同,假扣押是暫時性的保全程序,核心目的是在訴訟尚未有最終結果之前,先由法院把債務人的財產「凍結」起來。

常見的誤解是,許多人以為聲請假扣押後法院就會立刻把錢拿來還給自己。事實上,假扣押只是「凍結現狀」,防止債務人脫產。在取得最終勝訴判決之前,被凍結的財產只是暫時保管或禁止處分,債權人此時還不能實際領走。等到本案訴訟打贏了,才能再聲請將被假扣押的財產進行拍賣或移轉,也就是進入勝訴後的強制執行程序。

怎麼聲請假扣押?需要準備什麼、要花多少錢?

步驟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提存擔保金 您必須向法院釋明債權的存在,以及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對方正在變賣房產或準備出國)。法院審核後會核發裁定,但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一筆「擔保金」(實務上通常為請求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具體由法官裁量,詳見訴訟費用完整試算),必須將擔保金提存至法院提存所。這筆錢是為了確保將來若債權人打輸官司,債務人因財產被凍結所受的損失可以從中獲得賠償。

釋明「日後甚難執行之虞」的實務技巧 法院不會僅因為「對方欠錢不還」就核發假扣押,債權人必須提出具體事證讓法官相信有保全的急迫必要。常見的釋明方式包括:提出債務人近期大量移轉財產的地政異動紀錄、對方在社群媒體上發布出國定居的訊息、債務人已開始將公司資產變賣清算的證據等。若無法充分釋明,法院仍可能核發裁定,但會要求提供較高額的擔保金(可能達請求金額的全額)。

步驟二:持裁定調查債務人財產 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可前往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每查調一位債務人的財產資料需繳交新臺幣 250 元,查調所得資料每人每一年度也是 250 元。透過這份清單,您就能掌握債務人名下有哪些不動產、汽車,或透過薪資所得與利息所得推敲出任職公司與開戶銀行。

步驟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執行費 確認財產所在地後,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正式遞狀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 5,000 元者,需繳納金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例如假扣押對方價值 500 萬元的財產,需繳納 4 萬元執行費。

步驟四:法院核發執行命令凍結財產 法院收件後,若扣押對象是銀行存款或薪水,會向銀行或公司發出「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領取,也禁止銀行或公司把錢交給債務人。

拿到裁定之後,有什麼 30 天的致命期限?

整個假扣押過程中,隱藏著債權人最常踩雷的致命陷阱:

聲請強制執行的 30 天大限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明文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超過 30 日,就不得再聲請執行。從收到裁定書的那天起算,您只有 30 天必須完成「籌錢提存擔保金」、「去國稅局查調財產」及「向法院遞狀聲請強制執行」三大任務。逾期裁定就失效,必須重新聲請。

向國稅局查調財產的 30 天限制 拿假扣押裁定去查調債務人的課稅資料,也必須在收受裁定書的 30 日內提出申請,超過期限稅捐機關會拒絕查調。

為什麼要這麼短?因為假扣押講求「隱密性」與「突襲性」。強制執行法同時規定,假扣押的執行應在裁定送達債務人的「同時」或「送達前」進行,法院不會事先通知債務人,藉此達到突襲保全效果。30 天限制是為了督促債權人儘速行動。

擔保金與執行費拿得回來嗎?

關於千分之八的執行費,法律規定最終由債務人負擔,將來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到存款時,會從所得金額中最優先扣除返還給債權人。

關於法院提存所的擔保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可以全額取回。最常見的情況包括:在本案訴訟中獲得全部勝訴的確定判決;或供擔保的原因已消滅;或主動撤回假扣押執行,並定 20 日以上期間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利,若債務人在期間內未求償,同樣可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擔保金。


如果您正準備對欠款人提起訴訟,擔心對方脫產,歡迎預約諮詢,由張桐嘉律師為您評估是否符合假扣押的法定要件並協助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