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打贏了官司,或者好不容易拿到了支付命令,正準備請法院幫忙討回欠款時,卻發現對方名下的房子突然過戶給了配偶,銀行戶頭也早就提領一空。張桐嘉律師在實務上經常協助債權人處理此類惡意脫產案件——法律對於惡意脫產設有防堵與救濟機制,即便對方已經將財產移轉,債權人依然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將財產「追回來」。本文為您解析追回移轉財產的關鍵法律對策、財產調查步驟,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費用與時效提醒。
對方已經把財產轉走了,還能追回來嗎?
當債務人為了逃避還款,故意將名下財產轉移給他人時,債權人在實體法上最強力的反擊武器,就是向法院提起「撤銷詐害行為」的訴訟(民法第 244 條)。
如果債務人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例如免費把房子過戶給小孩或配偶),導致剩餘財產不夠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贈與行為。若是「有償」的買賣(例如假裝把房子賣給知情的好友),只要債權人能證明債務人與買家在交易時「都知道」這樣做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同樣可以聲請撤銷。
一旦法院判決撤銷成功,這筆財產在法律上就會「回歸」到債務人名下,債權人就可以拿著執行名義針對這筆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須注意時效限制:債權人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內,或行為發生時起 10 年內必須提起,逾期即喪失權利。
實務上如何發現脫產行為? 債權人可以比對債務人在不同時間點的財產歸戶清單,如果發現原本名下有的不動產或車輛突然消失,就是脫產的重大警訊。另外,若債務人在訴訟期間將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價的金額出售,或贈與給配偶、子女等近親屬,法院通常會傾向認定為詐害行為。
怎麼在對方脫產前就先把財產凍結?
與其事後花大量時間打撤銷詐害行為的官司,不如在對方準備脫產前就先下手為強。在訴訟尚未有最終結果之前,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聲請流程,暫時查封並凍結債務人的財產。
為了達到突襲保全效果,假扣押的執行會在裁定送達債務人的「同時」或「送達前」就進行,讓對方措手不及。但務必注意致命的時效:法律明文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超過 30 日就不得再聲請執行,裁定就會失效。
如何找出對方藏匿的財產?
不論是評估對方是否脫產,還是正式聲請強制執行,都必須先弄清楚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在台灣,法院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不會主動搜尋債務人的資產,債權人必須自己負擔初步調查義務。
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查調清單 拿著合法的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本票裁定等)正本與身分證件,前往國稅局申請調閱債務人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不動產與車輛)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利息所得與薪資所得,可推敲存款銀行與任職公司)。費用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 250 元,查調所得資料每人每年度 250 元。
向法院聲請職權調查 如果在國稅局查不到滿意的資料,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聲請執行法院向其他機關(如集保中心查股票、壽險公會查保單)進行調查。但債權人必須提出初步線索或證據(稱為「釋明義務」),不能漫無目的要求法院全面普查,否則法院可能以濫用司法資源為由駁回。
追回財產後,強制執行要花多少錢?後續流程是什麼?
成功追回財產或防堵脫產後,向法院聲請勝訴後的強制執行需繳納「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 5,000 元者,按金額千分之八計算。例如追討 500 萬元,需先預繳 4 萬元。這些費用雖由債權人先墊,但法律規定最終由債務人負擔,會從拍賣或扣押到的款項中最優先扣除返還。
如果追回的是不動產,法院會經歷房子被查封的權利與限制相關程序,包含查封登記、委託鑑價、核定底價、進行拍賣等。第一次拍賣流標後會減價拍賣(每次降價幅度最高 20%),最多歷經一拍到四拍。債權人也可選擇按底價「承受」房屋,用債權抵銷價金。
萬一最後還是查無足夠財產,法院會發給債權人一張「債權憑證」(換發規費 1,000 元)。這張憑證能中斷時效,只要在法定期限內(如本票 3 年、一般借貸 15 年)定期換發,未來一旦發現對方有了新工作或新財產,隨時可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實務上建議債權人建立定期查調的習慣,每隔半年至一年持債權憑證到國稅局查調一次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清單,監控對方是否有新增財產。許多脫產的債務人在數年後重新購置不動產或恢復高薪工作,此時就是重新啟動強制執行的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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