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工作了一整個月,發薪日當天去提款機領錢,卻發現戶頭裡的薪水硬生生少了一大塊。詢問公司人資後,才知道公司收到了「法院扣薪命令」,必須強制將一部分薪水移交給債權人。張桐嘉律師在實務上經常協助面臨債務問題的民眾處理此類案件,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並不代表生活將走向絕路——法律在保障債權人討回欠款的同時,也設立了嚴格的防線來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本文為您解析扣薪的法律規定、扣款上限計算方式,以及生活陷入困境時可採取的異議與協商對策。

法院扣薪命令是什麼?

當債權人(例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一般民眾)取得了合法的「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的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的處理方式、本票裁定或經公證的借貸契約等,就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的完整流程。法院受理後,會向債務人任職的公司發出「扣押命令」,要求公司在特定金額範圍內,禁止將薪水發放給債務人。隨後,法院會視情況核發以下三種命令之一:

收取命令 允許債權人直接向您的公司收取被扣押的薪水。

移轉命令 直接將您對公司的薪資債權移轉給債權人,具有債權讓與的效果。

支付轉給命令 命令公司將扣押的薪水繳交給法院,再由法院統一分配發放給債權人,通常適用於有多個債權人同時追討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需要繳納「執行費」。債權金額未滿新臺幣 5,000 元免徵;超過 5,000 元則需繳納債權金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此外,債權人去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清單,每查調一位需繳交新臺幣 500 元(財產及所得各 250 元,合計 500 元)。這些費用雖然一開始由債權人代墊,但最終依法都必須由債務人負擔,法院會從扣押到的薪水中優先扣除。

薪水最多被扣多少?兩道法定保障防線

過去許多人以為薪水會被「無條件扣除三分之一」,這其實是過時的觀念。現行法規設有兩大防線:

第一道防線:三分之一上限原則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規定,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繼續性報酬,法院發扣押命令的範圍,原則上不得超過每期應領薪資的三分之一。

第二道防線:1.2 倍最低生活費保障底線 這是對債務人最重要的保護。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費用不得強制執行。標準是以衛生福利部或當地直轄市政府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來計算。如果還有依法必須扶養的親屬(如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則可以按扶養比例再往上加計。

實務計算範例 假設您居住在臺中市,每月實領薪資為新臺幣 35,000 元(已預扣勞健保與所得稅),且無需扶養親屬。三分之一上限為 11,667 元;臺中市該年度最低生活費 17,515 元乘以 1.2 倍約為 21,018 元。薪資 35,000 元扣除三分之一後仍有 23,333 元,高於 21,018 元的底線,因此法院每月扣押 11,667 元。反之,若月薪只有 25,000 元,三分之一是 8,333 元,但 25,000 元扣除 21,018 元的生活費底線後只剩 3,982 元,這時法院最多只能扣押 3,982 元,以確保留下 21,018 元維持生活。

法院在審核「生活必需」時非常嚴格。私人契約債務(如房貸、車貸、信用卡費)不能列入必要生活費中要求減少扣薪。此外,若主張扶養配偶或父母,法院會合併審查家庭總收入與財產,若配偶本身有足夠收入,就無法將其納入扶養保障範圍。

收到扣薪命令無法生活怎麼辦?

如果扣款比例已經嚴重壓縮到您與家屬的 1.2 倍最低生活費底線,必須主動出擊保障權益:

提出聲明異議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您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發出扣押命令的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必須撰寫異議狀,清楚說明扣押三分之一後的生活餘額低於法定底線,並檢附相關證據,例如全戶戶籍謄本(證明扶養親屬)、您與家屬的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及財產歸戶清單(證明家屬無謀生能力且名下無財產)。法院審核屬實後,有權裁定降低扣薪比例。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被扣薪的原因是「這筆債務根本不存在」(例如早就還清、對方拿偽造的本票、或債務已超過時效),單純的聲明異議是不夠的,因為執行法院只看文件形式,不審查實體對錯。這時必須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透過訴訟程序證明債權不存在,進而撤銷整個強制執行程序。若被查封的財產根本不是債務人的,真正的財產所有人則可依第 15 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排除執行。

薪水被扣了,還有辦法停下來嗎?

法律救濟雖然能保障最低生活,但若債務確實存在,治本之道仍是積極面對。許多債務人會直接與債權人(尤其是銀行)聯繫,表達還款誠意並協商「分期還款計畫」。一旦雙方達成和解,債權人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撤回強制執行」,公司就不會再收到扣薪命令。

最後提醒,即便目前名下毫無財產、處於待業狀態,債務也不會因此一筆勾銷。執行無效果時,法院會發給債權人一張「債權憑證」(換發規費 1,000 元)。這張憑證能中斷時效,只要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如本票 3 年、一般借貸 15 年)定期換發,隨時可以花 500 元去國稅局查探您是否有了新工作或新財產,並重啟強制執行。


如果您遇到法院扣薪比例過高導致生活困難,或對強制執行程序有任何疑問,歡迎預約諮詢,由張桐嘉律師為您評估案件並提供專業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