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桐嘉律師在處理勞資爭議時,最常聽到的開場白就是:「律師,老闆叫我明天不用來了,我該怎麼辦?」很多勞工在當下感到錯愕,默默收拾東西就走了,完全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事實上,台灣的勞基法對雇主的解僱權有嚴格限制——老闆不能想開除就開除。

合法資遣跟非法開除差在哪裡?

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在法律上分成兩種:勞基法第 11 條的「經濟性解僱」(也就是資遣),以及第 12 條的「懲戒性解僱」(也就是開除)。兩者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經濟性解僱(資遣)適用於不可歸責於勞工的情況,例如公司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雇主依第 11 條資遣勞工時,必須給予預告期間並發給資遣費。而且這類解僱受到「最後手段性原則」的嚴格檢驗——雇主必須先嘗試其他手段(調職、教育訓練、績效改善計畫),窮盡一切可能之後仍無法改善,才能走到資遣這一步。

懲戒性解僱(開除)則是勞工犯了嚴重過錯,例如對雇主施暴、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故意損壞設備、或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以上。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直接開除,也不需要付資遣費。但有兩個重要限制:第一,多數情況下(例如曠職、違反工作規則、對雇主施暴等),雇主必須在知道事由之日起 30 天內行使,超過就不能再以此為由開除;不過如果是第 3 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這種情況,因為勞工客觀上已無法提供勞務,則不受 30 日限制。第二,「情節重大」的認定不是公司說了算,法院會客觀審查違規態樣、是否故意、對公司的損害程度,以及是否已經不可能用解僱以外的方式處理。更關鍵的是「懲戒相當性原則」——解僱是最嚴厲的懲戒手段,如果雇主沒有先嘗試警告、記過、扣薪或調職等較輕微的處分就直接開除,法院極可能認定違反懲戒相當性而判決解僱無效。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雇主,也就是雇主要自己證明他已經窮盡其他手段。

什麼情況下算「非法解僱」?

如果老闆口頭叫你「明天不用來了」,以下四種情況在法律上構成非法解僱,解僱無效:

第一,沒有符合法定事由。 勞基法第 11 條和第 12 條是雇主解僱的門檻。如果老闆只是因為個人好惡、你拒絕不合理的加班要求、或單純「看你不順眼」就叫你走,不符合任何法定事由,這種解僱在法律上無效。

第二,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 即使雇主主張公司虧損或你不能勝任工作,如果他什麼補救措施都沒做就直接資遣,法院會認定解僱違法。雇主必須先嘗試減少加班、暫停新聘、調職、教育訓練等侵害較小的替代手段。

第三,在禁止解僱期間內開除。 勞基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這是強制規定,違反者解僱不生效力。

第四,基於歧視理由解僱。 不得以性別、懷孕、年齡、擔任工會職務、參與合法罷工等理由解僱勞工。

合法資遣時你有什麼權益?

假設老闆確實是因為公司業務緊縮而必須資遣你,他可以合法請你離開,但不能只說一句「明天不用來了」就沒事。依勞基法第 16 條,雇主必須給予預告期間:工作滿三個月未滿一年的,預告 10 天;滿一年未滿三年的,預告 20 天;滿三年以上的,預告 30 天。

如果老闆堅持要你立刻走人,可以,但他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作為補償。例如你年資兩年,老闆要你明天就走,除了資遣費之外,還要額外多發 20 天的全額薪資。

另外,在預告期間內你享有帶薪的「謀職假」。勞基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也就是說,在最後的上班日子裡,你每週有兩天可以帶薪去面試,老闆不能扣薪或拒絕。

被非法解僱該怎麼救濟?

確認老闆的解僱不符合法定事由之後,分四步走:

第一步:絕對不要簽「自請離職書」,立刻保存證據。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很多雇主會連哄帶騙逼你簽自請離職同意書,一旦簽了,法律上就會被認定你自願離職,資遣費、失業給付全部泡湯。你應該保留老闆叫你走人的證據(LINE 對話、錄音、解僱通知書),然後立刻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表明雇主的解僱不合法,而且你仍有繼續提供勞務的意願。這封信非常重要,是為了避免日後被雇主反咬你「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而合法開除。

第二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會議上有官方調解委員介入協調,如果雇主自知理虧,很多案件在這個階段就能協商出資遣費加和解金的方案。

第三步: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破裂的話,你有兩條路線可以選擇:

如果你想保住工作,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因為非法解僱無效,勞動契約依然存在,你已經表明願意上班但老闆不讓你去,法律上這叫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老闆必須把訴訟期間的薪水全部補發給你。更重要的是,依《勞動事件法》,你可以在訴訟中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只要釋明有相當程度的勝訴可能性,法院可以裁定在判決確定前,老闆必須先讓你回去上班或繼續發薪。

如果你已經不想回去了,可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主動終止契約,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注意這項權利必須在知悉違法之日起 30 天內行使。

實務上,專業律師通常不會讓你只選一條路走到黑。 最常見的做法是在訴狀中同時主張「客觀預備合併」: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補發薪資;備位聲明則是萬一法院認定解僱合法,退而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樣不管法院怎麼判,你都有保障,不會出現「打輸了什麼都拿不到」的窘境。

第四步:如果雇主拒絕執行判決或調解結果。 拿到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後,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遇到這種情況要注意哪些眉角?

第一,時間很關鍵。 不管是雇主的 30 天懲戒解僱除斥期間,還是你行使勞基法第 14 條的 30 天期限,都是鐵一般的死線。被開除後不要拖,第一時間就要行動。

第二,訴訟期間可以去別的公司上班。 很多人以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後,就不能去別的地方工作,否則會被認定「不想回來」。這是常見的誤解。只要你第一時間已經用存證信函表明繼續提供勞務的意願,雇主就已經陷入受領遲延。你在訴訟期間另謀他職維持生計,完全不影響僱傭關係的存在。但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第 487 條後段,勝訴後雇主得主張「損益相抵」——也就是原公司應補發的薪資,可以扣除你這段期間在別處賺取的收入。簡單說:工作照找,但補發的薪水會扣掉你在外面賺的部分。

第三,口頭解僱也算解僱。 很多雇主以為只要不發正式的書面解僱通知,就不算解僱。這是錯的。老闆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了」,或透過 LINE 訊息告知不用再來,在法律上都構成解僱的意思表示。所以更要注意保存對話紀錄。

第四,被資遣記得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最終是走資遣路線,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後,可以到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原則上是投保薪資的 60%,最長可以領六個月。但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有兩種加碼情形要注意:第一,如果你在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給付期間可以延長到最長九個月;第二,每有一名無工作收入的受扶養眷屬(父母、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可以加給 10%,最多加到 20%——換句話說,最高可以領到投保薪資的 80%。這是在找工作過渡期間很重要的經濟支撐,別忘了依自己的狀況主張。


如果您遭遇公司無預警開除或不合理的資遣,歡迎預約諮詢,由張桐嘉律師為您評估解僱是否合法,並協助您透過調解或訴訟爭取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