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時,許多民眾為了省去繁瑣的法院程序,會選擇私下簽署「車禍和解書」。然而,張桐嘉律師在實務上經常遇到當事人因為和解書條款不周全而陷入困境——有人以為簽了和解書就沒事,幾個月後卻收到刑事傳票;也有人答應賠償數十萬元,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拒賠,只能自掏腰包。本文為您拆解五個不可或缺的必備條款,幫助您在車禍糾紛中有效自保。

私下和解跟調解差在哪裡?

一般民眾自行簽署的和解書,性質屬於民法上的契約,雙方受契約內容拘束。但致命缺點在於不具備強制執行力——若對方事後賴帳,不能直接拿和解書去查封財產,必須先提起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才能強制執行。

相對地,透過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違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因此,若選擇私下和解,和解書的文字內容就必須寫得滴水不漏。

若案件金額較大或對方誠意不足,強烈建議優先選擇調解與訴訟怎麼選的方式——調解委員會而非私下和解。調解程序免費且迅速(約半個月可排定期日),調解成立後的效力遠優於私下和解書。退而求其次,若堅持私下和解,也可以考慮將和解書送交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使和解書同樣具備直接執行力。

5 個必備條款

條款一:明確的賠償項目與金額 不要只寫總金額,應盡量列明醫療費用、車損維修費、工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避免日後爭議,也有助於保險理賠。各項車禍和解金怎麼算有明確的法院行情可參考。

條款二:付款方式與違約罰則 明確記載是現金、匯款或分期付款,寫明付款日及帳戶。現金交付務必在和解書上寫明「收訖」。分期付款應寫明付款期限,一旦中途斷繳有明確的違約事實依據。

條款三:撤回告訴與放棄其餘請求權 和解書應明載「放棄其餘請求權」,雙方不能再針對這場車禍提出其他訴訟。在刑事方面,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之罪,雖然刑事告訴權無法事前拋棄,但和解書中明確約定達成和解,實務上檢察官通常會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實質解除肇事者的刑事風險。

條款四:保險理賠註記(強制險與任意險分離) 強制險只理賠人身傷害(體傷上限 20 萬元、死亡或失能最高 200 萬元),不理賠車損與精神慰撫金。和解書必須明確註記和解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建議將保險理賠金與肇事者自行負擔的金額分開表述,避免日後被保險公司扣除。

條款五:保險公司參與同意 若肇事者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並打算由保險公司負擔和解金,依《保險法》第 93 條規定,必須在和解前通知保險公司參與。未經保險公司參與或同意就私下簽署的和解書,保險公司依法可主張不受拘束,多出的部分由肇事者自行負擔。

寫和解書常犯哪些錯誤?

實務上最常犯三種錯誤:第一,流於情緒謾罵——和解書是法庭上的正式證據,侮辱性字眼可能衍生妨害名譽的刑事爭議。第二,訴求模糊不清——未寫明確切金額或未限定明確期限(僅寫「請儘速還錢」),導致法律上的催告要件不完備。第三,未留存副本——和解書應至少備份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簽名蓋章。

此外,許多人在對方催促下匆忙簽署和解書,事後才發現遺漏了重要賠償項目。和解書一旦簽署並載明「放棄其餘請求權」,就無法再追加求償。因此建議在簽署前,先將所有已知的醫療費用、車損估價、工作損失、後續復健費用與精神慰撫金全部列入考量。若傷勢尚未完全康復,可以在和解書中加註「保留後續醫療費用之請求權」,避免因傷勢惡化而求償無門。

簽和解書前要做哪些準備?

車禍發生當下務必報警留下紀錄。事故 7 天後可向警方申請閱覽現場圖與照片;30 天後可申請「初判表」作為責任比例的初步依據。若對初判表有重大異議,須在事故發生 6 個月內申請車禍鑑定。

車禍的告訴期限需特別留意:刑事過失傷害的提告期限只有 6 個月,若談判拖延務必在期限前先提告或請調解委員會移送偵查。民事求償時效則為 2 年,必須在期限內提起訴訟,否則喪失依法求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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